标题 | 对于两个人依纪进行查处的申请书 |
正文 | 焦作市解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今天我们据此上书,对于红太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负责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望依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三、四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从重从快进行查处。 检举控告请求事项: (1)查清被举报和被控告投诉单位法人和责任人,到底有没有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招工违法收取员工押金、“没年没节”——没有法定公休、节假日和法定的加班工资与待遇等问题。 (2)在查清被举报被控告被投诉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非法用工问题,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纪对于我们控告检举的违纪人员,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检举控告事实与理由: 我们是原红太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底,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发现该公司存在“招工违法收取押金、用工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只有一个公休、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肆意延长工作时间、不为员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开资不依法出具工资单”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2011年3月14日,我们分别一纸《举报》和《检举》将该公司予以控告到了焦作政府在线、多情论坛、大河论坛等网站和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令人遗憾的是,面对被举报和被投诉,身为党员的该公司法人和负责人,不是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力促问题早日解决,而是无中生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在接受劳动监察部门询问时竟谎称:“签有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不具备条件、已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 详细情况请参考2011年4月15日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公司的《询问笔录》和我们递交到劳动监察部门与网上的《举报》和《检举》。我们愿意为我们所举报和投诉、控告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多情他山之石 201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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