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挎包遗忘在面的车上之后 |
正文 | 2017年2月22日,我的挎包(内有我的身份证、户口簿)遗忘在L县县城至Y镇的面的车上的第六天,终于有人电话联系我的家人将挎包送回了。 挎包失而复得,本该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但我却高兴不起来——我无法忘记自挎包遗忘在车上的那一刻起,我带着对人性至善至美的期待而号呼奔走查访司机找寻遗忘的东西而做出巨大努力之后的失望与失落,我无法忘记这春寒料峭夜不成寐的六个日日夜夜: 2月16日,下午6时挎包遗忘在车上2分钟后,我拼命快速跑到Y镇东桥头去追赶自己所乘的那辆车身后玻璃贴有实习标志的白色商务车,但杳无踪迹。十分钟后,我乘坐亲戚的轿车由Y镇一路追到L县县城,还是无功而返。晚7点半左右,我把挎包遗忘的消息和我的联系方式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同时又转发至几个微信群,希望信息尽快在更大范围扩散,好让面的司机看到后与我联系。 2月17日,上午9点我和老婆又去Y镇东桥头面的车停靠点去查访打问,还是无果。11点左右,我又把我的寻物启事发布到了L县生活网微信公众号,希望有更多的人看到。下午2点多,为了祛除晦气,我特意去理发店理了发,希望有什么新发现,结果除了失望还是失望。 2月18日,Y镇逢集,9点多,我和妻一起去了Y镇西桥(卧龙桥)头一带发往周围乡村的面的车停靠点去守株待兔探听消息,结果还是一无所获。 2月19日,我去单位上班,整整一天,我时刻盯着手机,期待有陌生号码给我传来佳音,但一直没等到。下午我从单位返回Y镇,我和妻都觉得遗忘的挎包找回来了的几率几乎为零,不能再抱任何幻想,必须得按程序补办身份证、户口簿、挂失银行卡了。 2月20日,上午9时我去Y镇派出所补办了户口簿,当时补办身份证网络不通,只好作罢。接着,我用手机通过热线临时或长期口头挂失了我名下的所有银行卡,以防不测,同时通过L县生活网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身份证遗失声明,以防不法之徒用我的身份证进行诈骗活动。11点多,我让老婆拿上身份证去Y镇农行网点柜台去补办她的农行卡(原卡装在遗忘的挎包内)时,银行柜员告知,此卡已被人刷过,接连输入三次密码都错误,密码早已锁定。我老婆只好如实相告,补办了她的农行卡并修改了密码。 2月21日,上午十点多我回县城单位上班。晚7时49分,有陌生号码拨打我的手机,来电显示天水号码后四位数为6421,接通手机那边的操本地口音的人问了我的名字后又问我是哪里人,听说我老家在某地后又和我扯了一阵亲戚关系,最后说他在朋友圈看到了我找寻遗忘物的消息,想给我转发一下。我先向对方表示感谢,然后告诉他那辆车的司机把我的东西据为己有后去银行刷卡的事,同时告诉他相关证件我已补办银行卡已挂失,没必要再转发寻物信息了,并再次表示感谢。那人听后没再说什么,就挂断了手机。8时50分,那人又用同一号码拨打了我老婆的手机,并告诉我老婆他拿到了我家那个装有重要东西的皮挎包同时暗示我老婆我们必须给他一定的好处,我老婆给他的回复和我基本一样,并告诉他让他看着办。那人承诺第二天11点左右送东西来。 2月22日,早上起来,我打电话告诉老婆让她先去Y镇派出所说明情况并记住派出所值班室电话,一旦那人勒索钱物我们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0时左右,那人打电话叫我老婆在Y镇农行门口领回挎包,见面后我老婆一眼认出,那人就是16日下午我们所乘坐的那辆面的车的司机。我老婆又把我们已办理相关证件、银行卡挂失、他到银行刷过卡的这些事向他说了一遍,在抵赖一阵后他将挎包交还,灰溜溜地走了。 说到这里,大多数朋友可能都会产生这么一个疑问:人家给你送东西来,你怎么不感谢一下呢? 大家的想法都对,对我和家人的质疑也很正常。对于捡到别人的遗忘物或遗失物,古道热肠,拾金不昧,主动联系失主及时归还的行为,失主是应该知恩图报拿出钱物表示感谢的,这是人之常情,也是社会道德的题中之意。但是,我不会对这个司机表示感谢的,相反,假如我记住车号的话,我还要提醒大家不要坐这个人的车。 在一个同学微信群里聊天时,有人问及我找回挎包的经过,我如实讲述。当我说到没有向那个X X沟里的司机表示感谢时,在党同伐异思想的作祟下群里有些家在X X沟里的同学竟然说我不懂得感恩没有向那个“好人”表示感谢,有人说那人捡到东西后没有送还的义务,有人说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有一个人还搜肠刮肚还编了几句打油诗为那个“好人”鸣冤叫屈的同时讥讽我的“罪恶行径”,弄得我无语了好一阵。看来,在这个浮躁和喧嚣的时代,有些人的价值观已经扭曲,丧失了基本的善恶美丑评价标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还言辞凿凿,似乎他就是真理和正义的化身。 那么,那个司机(车主)到底算不算好人呢?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看,他该不该归还我的挎包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上网查询,搜集到了一些道德规范和法律知识,揭开了我心中的疑团,丰富了我的法律知识。赘述于此文,与各位朋友共享,也愿一些黑白颠倒的人能稍微明白一些是非观念。 可以肯定地说,拿我挎包的人坏人没做成,却也算不上什么好人!我们不妨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做一个细致的分析。 从道德的层面看,“文明礼貌,助人为乐”是我国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拿到别人的遗忘物或者捡到别人的遗失物及时主动归还,是良好的公民素养的体现,也是和谐的社会风气和团结友爱的社会关系的体现,反映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当然,失主知恩有报,对别人拾金不昧的行为表示感谢也是社会道德的应有之意。那个人拿了我的挎包,在我的寻物信息铺天盖地不断扩散的情况下,六天之后他才归还我,这六天他是咋想的,又是咋做的,各位应该从上文中看到了吧。他那样做还算是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吗? 从法律层面看,那个司机的行为是与法律精神背离的,是违法的: 第一,我花十元钱车费乘坐了那人的车那一刻,我和他之间便产生了一种契约关系,或者说出现了一种合同行为。我付给他十元钱车费,这是我的义务,同时我也取得了他为我提供服务、保证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而他在享有收取车费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提供服务、保证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也就是说,我的挎包遗忘在他的车上后,他应该在第一时间无条件地主动联系我将东西归还我。但是他没有这样做,也就是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是违法的。 第二,我的挎包落在所乘坐的车上,应该算是遗忘物而非遗失物。在法律上,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明显区别的,对捡到者的法律规范也不一样。 首先,遗失物属于民法学的范畴,遗忘物属于刑法学的范畴。 其次,1.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其脱离控制的时间较短,并经当事人回忆能迅速想起其所在之处。?? ????? ? 2.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通常发生在公共场合一般不存在第二重控制、支配权。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并暂时合法的保管该财物。 ??? 3.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 4.须是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5.二者区别可归结以下几点: (1)遗忘物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一般容易找回;遗失物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回。 (2)遗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遗失物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 (3)遗忘物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遗失物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 比如,掉地上的属于遗失物,放椅子上的属于遗忘物。 通过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我的挎包遗忘在所乘坐的车上,应该是遗忘物,司机若占为己有应该犯了“非法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刑法》的角度看,那司机更应该主动归还我得遗忘物挎包。可是,他非但不还,还拿上包内的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如果他误打误撞输对密码那他就走上了犯罪道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使用的行为,应该构成犯罪。 《刑法》第196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我的挎包算作遗失物,司机或他人捡到也是不能据为己有的,除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外,《物权法》以下条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法律条款应该非常明确地界定了拾得遗忘物、遗失物和冒用他人银行卡的取款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那个司机在拿到我的东西后根据里面的身份证地址一两天内主动联系我将东西归还,我一定万分感激拿出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财物感谢他。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已明显违法了上述法律,或者说已经犯罪,尽管他在我的银行卡上取钱的行为没有得逞,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达到最终将东西交还我,但这样做还是拾金不昧吗?这样的人是好人吗?应该感谢吗?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有些人经常有潜在的犯罪动机,只要有适当的机会他们的贪欲就会膨胀,就会实施现实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但是,我们中的一部分人,而且是成年人有一定学历和知识的人,认识问题缺乏理性分析和冷静思考,只是简单机械的给一些人贴上好人、坏人的标签,价值取向不明,是非标准混乱,一定程度上说是在为虎作伥助纣为虐,是不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 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而推测一些人,然后在我的挎包遗忘在所乘车辆上后我的看法却改变了——不只因为那个司机,更因为那些为司机的行为喝彩的人。也从这件事,我深深感到了法制教育和宣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那些善良而无知的人们,应该学点法律常识,有一点法律意识了。 不管谁说什么,我依然固执地坚持,那个司机没有做成坏人,但他绝对不是真正的好人,我是不会感谢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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