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限男性”还够不上性别歧视 |
正文 | 北京、上海等地20名女大学生向各地人社局、工商局集中投递举报信,举报267家企业涉嫌发布性别歧视招聘信息。活动发起人之一的中山大学大四学生郑楚然表示,希望各招聘单位能遵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法律规定。(2013年1月3日《北京晨报》) 如果说“限男性”是对女性的歧视,那么“限女性”又何尝不是对女性的另一种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收公关人员、办公室秘书的时候,常常会选用那些年轻漂亮女员工,而会拒绝同样具备工作能力的男员工。从书面上来讲,那是因为女员工工作细心,适合做秘书、做公关之类的工作;以“潜规则”而论,那更是因为漂亮的女员工可以通过外貌优势,在无形之中可以为用人单位带来意向不到的收益。 其实,用人单位以女员工不能“做什么”拒绝女员工,与用人单位以女员工可以“做什么”为由招收女员工,这两种情况都可能构成性别歧视。在我看来,性别歧视不是简单的拒绝而是用人单位在选用人才的时候,过多考虑了员工性别可能具有的附加条件,而忽视了员工的实际能力。 虽然说男性员工与女性员工在生理以及心理上存在诸多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未必与员工实际的工作能力有关。何况,现如今许多行业已经实现机械化生产,只要员工懂得如何操作,无论男女都可以胜任,再以性别作为选用员工的重要标准,难免有些不合时宜。当然,有些行业工作条件艰苦,不怎么适合女性员工,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列出详尽的理由绝招女员工。同样,女员工在选择工作的时候,也会对自身做一个衡量,不适合她们的工作,她们也不会选择。 我国是个深受男权思想影响的社会,要说用人单位招人存在性别歧视,那也正常。至于这一问题如何得到有效解决:一方面我们要在全社会范围继续传播男女平等的思想,淡化男权思想对社会的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那些行业不适合女性,让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的时候能有一个标准,也让女员工在维权的时候能有明确的依据,不至于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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