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子贡赎鲁人不取酬说开去 |
正文 |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吕氏春秋》 这则故事的现代文表述就是:鲁国的法律规定:如果遇到鲁国人有在外面的诸侯国沦落为奴隶的,如果出手救赎回鲁国,那么国家就会偿还他赎金。后来,子贡救赎在外国沦落为奴隶的鲁国人,回国之后却不按照法律领取金钱。孔子说:这是自贡的过失啊!从今以后,再也没有人去救赎鲁国人了。如果救赎鲁国人之后,领取赎金是不会损害自己的品行的;而不领取赎金的行为,会导致别人不会救赎沦落为奴隶的鲁国人啊!子路救了一位落水者,被救的人送给他一头牛,子路接受了。孔子说:鲁国人以后遇见落水者,必然会拯救。 小时候,读到这则故事,觉得子贡的行为值得赞扬,子路的行为就好像不是我们日常行为的标准了。我们好像更赞赏做好事不图回报的行为,对于孔子的评论,不以为然。 一直到现在,我们读这则故事,却发现孔子的评论才是最为恰切的,也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要求的,当初鲁国设计那么一条鼓励鲁人救赎的法律,为的是鼓励鲁人救赎自己同胞的行为,使更多的沦为了奴隶的鲁人得到救助。子贡的行为,必然使鲁人救赎行为在实际中实现增加障碍,尤其是子贡作为孔子的出色的弟子,其行为对当时的社会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名人效应。就是这种名人效应,使得这种与法律规定相背离的行为,对抗法律的力量更加巨大。说白了,子贡的行为,就是对法律的破坏!其实,自贡的行为还具有迷惑性,为什么?因为看起来,子贡救赎鲁人不取酬金,表面看起来更像是一种道德高尚的行为:救人不为金钱。他的行为就给人一种错觉:救赎鲁人就应当像子贡一样不取酬金,如果取了酬金,就不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这样,就将其他同样的救人者绑架在了道德的战车上。与其被道德绑架,还不如避开,于是就会出现能够救赎鲁人而不再救赎鲁人的局面。这也正是我们小的时候会被子贡的救人不取赎金的行为迷惑的缘故。 后来,我想明白了一个道理,法律是更高效力的制度,制度需要大家共同遵守!不能遵守制度的行为,都是需要得到制裁的行为。对制度需要常怀敬畏之心,养成以制度约束自己的习惯,我们的社会才会成为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让人迷茫的社会。遇到事情按照制度规定指导自己的行为,才是我们应当追求的大同社会应有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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