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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杂文:对“辉哥”刑拘事件的诸多思考
正文

对“辉哥”刑拘事件的诸多思考

陈汶聪

20日凌晨,张家川县公安局通过官微称,“由于杨某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刑拘”。(9月22日新华网)

自两高关于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各地对网络谣言可谓重拳出击,一批批网谣大V纷纷落马,群众对此是拍手称快。众所周知,捕风捉影、混淆视听、空穴来风的网络谣言,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人们对此是深有感触深恶痛绝!然而对“辉哥”一案而言,却是舆论、司法都往一边倒,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质疑,其过中原因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英国哲学家边沁曾经说过:“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按照《刑法》原理的谦抑原则,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已有明确规定,所以应该适用行政处罚。

俗话说:人与人不同,花有几样红。作为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上、心理上、知识上、阅历上,与成年人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我们不能用成年人的标准来评判他,更不能把他与“大V”等同起来,相提并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刑拘”的处罚是否妥当,值得大家研究研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一以贯之的法治原则。笔者百度了所有网络,没能找到“辉哥”的和微博,只有一张模糊的截图——“试问小县城的法院×××的工资如何才能投资建起一个几百万的TKV”;“看来必须得游行了,中国的警察怎么成这样了?”虽然言词上有些不妥,但事情究竟是真是假,还要等当地调查后给个说法,才能打消大家心中的疑虑。再说,公民有集会、游行的权利和自由,我们应该在法定的范围内容给予尊重。

最后,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一方面我们要加强青少年对网络的认识,增强辨别网络谣言的能力;同时,要加大网络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删除不良网络谣言;此外,要严格法律长度,准确把握处罚界限,才能使法律偏废不乱象,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四川省沐川县粮食局陈汶聪;电话:)

据今日网络消息,已经改为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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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