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不能说明来源”的刍议 |
正文 | 曾不止一次在报纸上读到“被告人受贿多少多少万元,对多少多少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法院将择期宣判。”孰不知受贿人不能说明受贿来源的钱款数额,比已经说明受贿来源的钱款数额动辄多上千万,甚至比确认的万元四位多一倍以上。试想能做到这个份上的官员不会是猪脑吧,大数记不住,小数说得清。我想他们很聪明,他们很知道兜了底的后果。这种事,法官竟然就认可了。我不懂法律,但我知道法律是符合民心的。忧虑的是,别再出现“老太太跌倒了,没有人敢扶一把”的怪象。这样的事老百姓们都能认可吗?我想这样的事,犯官的上级有的能认可、同级有的能认可、下级有的能认可、亲戚能认可、“朋友”能认可。我也能认可,因为现在似乎不是鲁迅“痛打落水狗”的时代了,何必一把圪针捋到底,得让人时须让人。人家犯事就够倒霉了,何必让人家再把人情都丢了,在社会上不好做人,失去和谐生存的环境呢。人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千万元以上的受贿不能说明来源,是怎么解释的事实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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