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说说龙岗法院怎么判决“捡”小孩案? |
正文 | 说说龙岗法院怎么判决“捡”小孩案? 早上7:00,安徽卫视《超级新闻场》栏目报道深圳市龙岗法院接到一个讨要因小孩走失的悬赏金案件,在当地引起轰动,诸多学者、人大代表和律师齐聚一堂,对该案进行分析和探讨。关注并争议该案件如何判决? 我以为这个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所谓“捡”小孩者陈某是否是真正为捡小孩。 建议警方重启调查。如果有罪,那就要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则这个案件就没有争议了。如果陈某无罪,那么陈某没有罪不等于没有错,有过错,结合该案的特殊性,则另当别论。 警方重启调查的原因如下: 警方当初的撤案有点操之过急,当时应查清: 一、陈某捡到小孩当天的通话记录,干了什么? 二、其同事、邻居家人是否知道? 三、陈某的丈夫干了什么? 四、江西家人的电话情况? 五、陈某在看守所的情况,当时的思想状态,和同案人说了哪些话? 如果经以上详细查证陈某没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结合陈某的表现应认定陈某有过错。 其错在: 一、捡到小孩,且是五岁的孩子,首先孩子自己会知道她的家在哪里,而应该帮助其返家,而陈没有这样做。 二、选择报警。陈是有条件这样做的。一个电话打到110,即可。 三、根据陈某的职业进行分析,她有没有作案的可能性?有没有报案的可能性?当天晚上不报案,第二天怎么也不报?雨下的再大,一个电话是可以打的吧。再者。接到江西家人病危的电话,其夫及孩子为何没有跟着回去?陈某捡到小孩后有哪些通话记录,她都干了什么? 查清陈某真的没有不良企图之后。考虑到小孩子的父母对小孩子监管不到有过错,加之悬赏的要约。孩子找到了,要给付一定的奖励,而不是8万元。否则,人大代表说的对,“我们不上班了,也去捡小孩。”那其后的社会影响肯定是极其不好的。 既然陈某有过错,而陈某也没有不良企图,如果只是巧合,才导致小孩几天后才送回。为对陈某的好事做出回报。我觉得应这样: 一、小孩子的父母上门表示感谢,恢复陈某的名誉。 二、写出感谢信,或者在电视台予以通报表彰。 三、适当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2000元左右即可。 这样双方都能接受。不能单纯的采用陈某的律师所谓辩护理由,来进行判决。 妥否,仅供参考! 2013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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