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家装市场乱象何时了 |
正文 | 去年9月下旬,我在本市某著名家居商场的某品牌整体家装门店订制了一套价值八千多元的墙柜。商家承诺2个月到货安装,但晚了1个半月才到货,商家的解释是新冠疫情导致加工厂人手紧缺、产能不足。 尽管迟了一些,但总算可以安装了,想象着锃新的墙柜装好后家里“蓬荜生辉”的样子,我心中的不快也立时烟消云散了。 柜子装完需要两天。可第二天一早,商家突然说安装师傅家中有急事,三四天后再来完成后续工作。无奈,只能等待。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商家仍以各种理由推迟上门时间,后来甚至电话关机,微信不回。我预感不妙,到商场找人,果不其然,商家已是人去店空。 商场负责人当场拨打商家电话,也是无人接听。该负责人遂表示,虽然这个商家租赁期满已撤柜离场,但商场方面仍会积极联系,即便最终联系不上,也会动用向商家收取的保证金雇安装师傅把柜子装好。 就这样苦等到今年春节假期结束后。一天,一位安装师傅打来电话,跟我约好了上门安装的时间。 “这老板跑路了,商场说他坑了三家,” 上门装柜那天,师傅边干活边跟我闲聊,“你家情况算最好的,只剩一部分没装完,那两家一家完全没装,一家连货都没到,愁死人……” 耗时大半天,安装工程却在最后一步卡壳了——暖气格栅尺寸不对,没法安装。 我马上给商场负责人打电话,要求他们在本市其他家居商场同一品牌的门店给我再订制一套尺寸合适的暖气格栅。但那位负责人表示商场只能负责到柜体安装这一步,其它要求无法满足。 第二天,我和妻子来到商场跟负责人交涉。 “你们把货款直接交给商户了,没通过商场收银台付款,对于这种‘私单’我们原本不该承担任何售后责任,能找人帮你们收尾已经算仁至义尽了。”商场负责人振振有词,“你们看,《商品订货单》上的‘购物须知’写得很清楚:‘请至商场收银台统一交款,并加盖商场售后服务专用章。’” “商户所在的二楼根本没有收银台,你们也没在商场的任何醒目位置提醒顾客去收银台结账,而且‘购物须知’上的字还那么小,谁能注意得到,”妻子据理力争,“当初选择在你们商场消费,还不是出于对大品牌的信任,现在出了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事,你们却坐视不管了!” “商场对商户统一收银,是你们内部管理的要求,我们消费者是不知情的,因此消费者把钱直接交给商户并无过错;而商户背着商场直接收钱,说明你们对商户的监管存在漏洞,这所导致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消费者。”我补充道。 …… 一番唇枪舌战下来,商场方仍表示拒不负责。没办法,我只能拨通了消协的投诉电话。 几天后,我和两位消协调解员一起来到该家居商场,再次找到了那位负责人。 在查看了相关票据并详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协调员给出了以下调解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柜台租赁期满后,仍可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同时,商场作为柜台的出租者依约收取展位租金,实质是与承租者分享销售利润,其对承租者的资信状况、守法依约经营等情况负有的核查义务,并有责任在承租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对其营业执照、租赁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此外,法不强人所难,商场要求消费者拒绝商户提出的付款方式甚至不惜终止交易有强人所难之嫌,因此不应苛求消费者。统一收银系商场与商户的内部约定,商户自行收银系商户违约,商场应向商户追责,但不能因此免除自身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商户为直接、快速拿到货款,可能会以种种方式诱使消费者向其付款。但商场与商户的利益之争所产生的风险不能让消费者承担…… 拿着消协的调解意见书,商场负责人无言以对,最后只得按照我的要求履行责任。 就在几天前,我家历时半年多的墙柜安装工程终于全部完工了。看着锃新的墙柜,我的心情却没有当初想象的那么美好。 (罗士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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