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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谈谈由“民”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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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静下心来沉思一下,就会发现,“民”是一个特殊的名词,与“民”之外(主要是民之上)的群类遥遥相对。也就是说,“民”本身尚未是世界上的唯一之主。屈原的“哀民生之多艰”,有资格、有权力“哀”的人,也是需要有一定级别的。绝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本身。“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代表人民利益”,有可能行使这种义务的人,也未必是民本身。而是与“民”有区别(包括在特殊时候站在“民”之上、“民”之外)的人

“民主”一词,浅解或俗解为“人民当家作主”。“民”要为“主”,还要去“当”、去“做”,离“民”本身就是“主”仍有差别,仍有距离。“公仆”有资格管“公众”的事,一个普通的平民是无此条件的。“人民代表”,毕竟是“代表”,而不是坐在台下的“民”本身。若是台上的人再有一点地位、一点特权,尤其是以此取得了什么特殊的优越感、权威感,也有可能将“民主”演化为“民王”。

“民主”最通透、最现代、最先进的解义,应该是“民是主”、“民本身就是主”、“民才是真正的主”。最终做到:每个“个体的民”都有权成为自己的主,与各种有职有衔的人都是平起平坐的主。

要想使民成为真正的、通身的、满心的主,对“民上”之主、“民外”之主必须进行有形或无形地大幅度“化冻”、“溶解”,使之游进“平民化”的一切水域,使之彻底成为民的甲乙丙丁、ABCD本身。而民本身也真的强化了自己的身高体重,与什么样的“硕人”(包括领导人、有衔人、著名人等等)站在一起,不比任何人矮或瘦。尤其是骨头、胸脯子与任何人同样硬、同样挺。拒绝无端仰视,也不接受无端被俯视。简单地说,就是敢于坐在台上,并有资格将自称为“公仆”、“代表”、“人民儿子”的人置在台下,评头品足,指指点点。

想要做到这一点,当然要首先强化法制(包括立法、司法),但也必须有意识地化解、稀释各式“民上”、“民外”之人的封建性余威。什么叫长官?什么叫领导?什么叫名人?都不必当真,办公事,办社会性的正事时,你是官、由你领、敬你名,事办完了,对不起,你不仅是民,而且如平民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没有一丝儿贵贱之分,尊卑之别。写到这里,使我想起了一个故事:英国前首相梅杰出首相府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青年用蛋黄打在脸上。警方处罚那青年十五英磅,各走各的路。为什么?根据英国法律,首相下班回家,其身份已不在是首相身份,而是与平民一样,所以对发生事故的处理,也就要以平等的身份处理。

翻开报纸,打开电视,你看:最有威风、最醒目、最活跃的世界仍是“上层人物”的世界。包括社会上的各式传闻,主要的占有者大多都是要人、贵人、名人。“民”的义务是什么?有时是夹道欢迎,有时是掌声雷动。在有些时候,连担任鼓掌、举手、高呼“同意”的人也有级别规定。十足的“民”也没份儿。

任何法律、条令、规则,无论多英明,只要是重在治民,而轻于治官;重在治下,而躲开治上,都有不同程度的虚弱感、虚假感。法治首先是吏治,不能本末倒置。

古代的以法治国,重心大都是以法治民。接受治的,就是良民、顺民;抗拒治的,就是愚民、刁民、奸民、匪民。即使真有冥顽不化的愚、刁、奸、匪之民,直接或间接的根子大都在婚、脏、诈、欺的“上层人物”上。

民为主,民是主,由“民”而“主”,是社会天平的第一大秤锤。任何想将这样的秤锤铸得实铸得准的“上层人物”或“上流人士”,首先必须将自己这块铁熔铸进民之中、民之内。跳到外头评判天平,只能使社会的大秤越发不准,越发摇摆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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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3: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