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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现代法制思想启蒙:没有约束的权利是人类最大的威胁
正文

文/红尘

对于不同的社会文明而言,“法治”有着不同的含义。现代文明“法治”的首要之义是约束权力者,目的是使其“依法”行使权力。而对迄今仍停留在封建专制的社会而言,“法治”不过是权力集团以法律的手段“依法”奴役和约束无权力者。

依据现代文明,权力者根本就无法使一个无罪之人有“罪”;而后者则可以轻而易举地“依法”使无罪之人获“罪”,例如有很多借口使你因妨碍公务而入罪。

一个人是否有“罪”,取决于人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了社会普遍共识的规范或禁忌。当一个人的所做所为,明显违反社会普遍共识的规范或禁忌,那么他就“有罪”。

但法律如果仅仅由权力集团制定,只反映权力集团的意志,那么无权的民众即使违反了法律,也未必就违反了社会普遍共识,那么这时违“法”的民众就完全有可能无罪而获“罪”。

例如,前南非种族隔离法是违背人类自由意志的,但是由权利集团制定颁发,因此一个仅仅违反种族隔离法的黑人,他在法律上是有“罪”的,但以人正当权利来衡量,他是无罪的。因为“平等”才是社会普遍的共识,而种族隔离仅仅反映了少数白人权力集团的意志。

更进一步地,当法律仅仅是权力集团奴役和统治民众的工具,而丝毫也不能约束权力集团自身时,那么对于权力集团“依法”使无罪之人有“罪”可说是轻而易举。

首先,可以随时修改法律。当有些民众的诉求或活动,威胁到权力集团时,那么权力集团可以随心所欲地及时修改法律,量身定做法律条文,来促使民众的诉求或活动刚好处于“违法犯罪”的境地。

例如,当朝鲜权力集团担心民众通过收音机,来收听韩国的广播,这可能威胁到权力集团时,他们就可以颁发一个新的法律规定,凡是未经权力集团允可而收听境外广播,即构成“叛国罪”,如有不正当言论,也可做实煽动罪。在权利集团里,甚至可以迅速制定出新的法律来使民众处于违法犯罪的处境。

其次,在不必或不宜修改法律来新造罪名时,可以通过先抓再罗织罪证的方式,使威胁到权力集团的民众陷入“犯罪”的境地。例如,可以凭借“群众举报”的方式,将可能威胁到权力集团的民众抓捕,然后利用法律可能的延期来全面审查业已被抓捕者在经济、私生活以及社会活动中的所有资料,一般来说只要抓住任何有违反犯罪的线索,即可以名正言顺地予以刑事拘留。关于此项,只要在一般性的法律条文中设定很低的犯罪门槛,使绝大多数民众在正常社会活动中轻而易举就处于违法犯罪而不自知时,那么权力集团就可以选择性地执法,以惩罚那些可能给权力集团带来威胁的民众。

如果通过不断地延期,也无法罗织出足以令无罪的民众有“罪”,那么还可以采取构陷的方式。为了达此目的,权力集团完全可以通过栽赃、诬陷或钓鱼的方式来使本来无罪的民众有“罪”。

当然,如果修改法律,罗织罪名,构陷栽赃都无法令对权力集团有威胁的无罪民众有“罪”时,那么索性抛开“依法”的面纱,开起拖拉机,架起机枪,直接突突突,也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对于没有约束的权利来说,权利无边界,那么屠宰肉猪是最合理不过的事情。一旦威胁超过一个临界值,杀猪哪里还需要什么顾虑,直接用拖拉机碾压肉猪也不过是分分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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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