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9月23日散文网《给金昌市委书记、市长的信》的核查情况 |
正文 | 9月23日散文网发布了一份《给金昌市委书记、市长的一封信》,有部分网民进行转载和评论。永昌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对此信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中反映问题 发布者称:“我的兰州一起工作过的四个同事(都是科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的退休老年人员)于9月13日到9月14日兴致勃勃驾车去永昌的骊靬古城、圣容寺和金昌市区旅游,结果到兰州后接到永昌交警大队的两个违章通知,罚款400元,驾驶证扣3分。” 二、查证核实情况 经核实,2015年9月13日和9月14日在永昌县辖区违章被非现场处罚的兰州籍车辆只有一辆,为车号“甘AX2658”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该车于9月13日16时18分许,沿连霍线(国道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476km+600m处,被永昌交警大队移动测速设备抓拍,被测行驶速度为86km/h。该路段限速70km/h,永昌交警大队分别测速路段两端即2440km、2489km处各设置一块限速70km/h的标志牌。鉴于该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因此,永昌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等规定,对该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6分。 当日17时10分许,该车沿县城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大街与环城东路相交路口(该路口划有左转弯、直行和右转弯三条导向车道,且标线清晰),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由直行车道右转弯时被该路口“电子警察”抓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通过路口或者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之规定,永昌交警大队对该机动车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2分。 另外,经进一步核实,在9月13日、9月14日两天内,永昌交警大队对车牌号以“甘C”开头的97辆本地违法车辆全部进行了处罚,不存在发布者所说的“瞄准外地车很难返回说理的弱势地位和缺陷,在外地司机上创收”的问题。同时,在县城东大街与环城东路相交路口设置“电子警察”进行违法抓拍和在连霍线2440km至2489km路段流动测速都是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备案的。 在日常交通执法中,永昌交警大队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依法、公开、公正,对所有违法行为人、违法车辆进行查处,不存在发布者所称“过度作为、乱罚款”等情况。今后,将一如既往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畅通、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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