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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其兴也勃其亡也忽——M州第一家机动车检测站纪实
正文

其兴也勃 其亡也忽

——M州第一家机动车检测站纪实

程正渝

前言

1995年9月,在州公安局的主导下,M州第一家机动车检测站建成并投入运营,因为是独家经营,自然是红红火火财源滚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也显著提高。但在2004年12月却被州公安局查封,从而倒闭。

1997年9月,我受聘担任州机动车检测站的工程师,事实上也是该站联营乙方的法律顾问,应对了形形色色的“官司”;州公安局(事实上的联营甲方)查封检测站的官司虽然没有输,但是检测站还是倒闭了。

机动车检测站是一个“新生事物”,采用的是新设备新技术;又是个“窗口行业”,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它的经营管理却是个大难题……

现在我根据原始材料(包括本人日记、工作日记、有关公文、上告上访的材料等),整理出这篇回忆录,或许能够以管窥豹,可见一个新生事物的定位是多么艰难;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还多么任重道远!

受聘担任州机动车检测站的工程师

1997年9月10日,一位熟人带着一个陌生人到家里来。这个陌生人是个三十多岁的壮汉,长得浓眉大眼、红光满面、身材魁梧且明显过胖;他穿一件宽大挺括的棕色西装,和一条宽松的牛仔裤。熟人介绍说,他就是HU公司的解老板(1),想聘请你到机动车检测站工作。这位素昧平生的解老板,和颜悦色还颇有些腼腆地说:按照规定,机动车检测站需要一名工程师担任主任检测员,听人介绍,程工是老大学生、老工程师呢。

那时我退休在家已经两年了。我在55岁的时候,借口文革中受过迫害身体不好,打报告要求提前退休,竟然获准,真是大喜过望!其实,我是想退休后写回忆录,实现年轻时的写作梦,写下我们这一代人的生活磨难和理想。我退休的信息还传得真快,退休第二天,某县职高和某市职高就相继派人到我家,聘我去任教。我都借口身体不好,委婉地回绝了。——我只想安下心来写作呵!

其实退休前我就分别受聘于州会计师事务所当资产评估员,和州交通局任考评员;并且一直还在对全州的国企改制进行评估工作,和在交通局授课。——我认为这些工作不坐班,对写作影响不大,还可以增加收入。现在,儿女都面临高考上大学,正想多挣几个钱呢!于是,我爽快地答应解老板了。

解老板简要地介绍了一下工作的性质后,问:“程工,你看,每个月给你多少工资合适?”我说:“我退休了,啥也不干了,国家每个月给我一千多元(2);现在我到检测站上班,每个月一千元工资差不多吧。”解老板神情轻松地说,好说好说。不过,我补充说,我在州会计师事务所当资产评估员,为州国企改制的资产评估工作不能受影响;州交通局办高、中级驾驶员培训班,我还得去上课。解老板说,这些我知道,都没问题。

解老板亲自开车带我到州交警支队三楼宽大明亮的办公室,尼队长随即宣布开会。尼队长面皮白净、身材瘦小,说话声音也小,前些年我在州技校主持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时跟他常打交道。他递给我一份机动车检测标准,算是对我的认可。会上宣读了《联营协定》,强调检测收入甲乙双方三七开;宣布汪警官任联营的检测站的行政委员会的主任。要求明天开业。等等。

散会后,在返回路上解老板谈到了——

州机动车检测站建站的经过

1994年12月,州交警支队向自治区交警总队报告,申请批准建立州机动车检测站,理由是:近几年州机动车辆大量增加,各类汽车已达近万辆,而全州只有1辆流动检测车。为保障交通安全,使机动车检测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1995年4月,州公安局和州交警支队领导考虑到中央有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而依据有关文件建立机动车检测站应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于是找当时在州公安局承包LH边贸公司的解老板谈话,想让解老板出面筹资建立机动车检测站。

1995年5月,解老板和州公安局、州交警支队的领导一起到香港进行了考察,并选定购进了中国交通检测设备定点生产厂家——四川成都保修机械厂生产的全套现代化检测设备,着手筹建机动车检测站。

1995年9月5日,州机动车检测站建成并投入运营。

1995年11月15日,州交警支队(甲方)和解XX(乙方)正式签订了共同建立、经营州机动车检测站的《合同书》。

《合同书》中规定乙方引进200万元作为投资,主要用于购买检测设备及建设检测厂房等;利润分成按初检费即毛收入3(甲方):7(乙方)开;检测站的一切开支均由乙方负担;站长会计等由甲方委派,经理出纳等由乙方委派。等等。

检测站被州公安局查封

1996年12月27日,州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出6475辆车未复检而收复检费元,如数罚款上缴。这些车全部由甲方委派的麦站长(后来升任州交警支队副队长)签字放行;而罚款却由乙方承担。

1997年7月8日,甲方委派的黎工程师等连续3个月未按机动车检测标准(GB7258—87)及《合同书》操作,造成乙方复检费、调校费及修理费的损失达元的损失,乙方停发了他们的工资;引发州公安局查封检测站,停止检测线的工作;州交警支队(甲方)动用流动检测车检测车辆,直接收费,把乙方撇在一边。

1997年8月15日,解老板(乙方)把甲方的上述作为告到自治区有关部门。

《联营协议》出台

1997年9月5日,有关部门研究了乙方状告检测站被州公安局(甲方)查封的情况,决定由州体改委出面召集会议、主持讨论并拟订了《联营协定》,取代了《合同书》。

《联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机动车检测站的联营主体改为

甲方: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隶属州交警支队)

乙方:HU公司(解老板)

2、检测站设立行政委员会进行管理,主任由甲方担任。

3、检测站的经营改为经理负责制。

4、收益分配改为:在初检、复检费的总收入交纳国家规定的营业税后按3(甲方):7(乙方)分配。

等等。

《联营协议》的出台实际上表明乙方打赢了州公安局查封检测站的官司。这才有了本文开头我受聘到检测站工作的情节。

检测站又开门营业

1997年9月11日,检测站又开业前,解老板主持全站开会,全站十来个职工都到了。解老板、汪警官、倪会计和我坐在前面。解老板向大家介绍说:汪警官是新任命的检测站行政委员会主任;还有聘请来的程工和倪会计。检测站行政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就是汪警官、我和程工。程工负责检测单的签章,在我和汪警官不在的时候负总责;小柴负责办公室;小章负责车间。……

汪主任是一位五官端正、中等身材的青年警官,他也是联营甲方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主任,他只简短地说了几句话。

散会后,汪主任叫我和也是新聘任的倪会计留下,要解老板谈谈职工的工资和奖惩问题。解老板说,先维持原来的工资,然后,参照驾驶员培训中心的做法,搞个奖惩条例。

因为检测站的经营改为经理负责制了,汪主任很少再到检测站来。

我虽然已经退休两年了,可是拿着棒槌当针认的德性难改,——又像当年在县农机厂当技术员、在公社当农机站长、在州技校当教务副主任那样,在州机动车检测站工作依然全力以赴,事必躬亲。每天为检测单签章后,我还到外检岗协助指挥车辆排队;到检测车间监督检测情况;到调校车间检查调校情况;倾听车主和职工的意见;……

在检测站工作一个月小结

机动车检测工作虽然从1995年9月起在州上已经开展了两年,但还是一个新事物,存在诸多问题:

检测线只有一条,但各种型号的货车、轿车、农用车等同在一处检测,检测数据自然会有偏差。

我发现检测单上灯光都是向左偏、小轿车都是偏刹,正好成都保修厂厂家来人才检查出光偏是前照灯检验仪的一根导线接触不好;偏刹则是轴重电脑调整的问题。……

当时我国出产的汽车,尤其是农用车质量较差,难以达到检测的标准。

社会上许多人不适应机动车检测工作,而是习惯于找熟人、走后门,甚至车管所的乌所长等都写过便条,或托人来为亲朋好友说过情。

检测站的一些职工素质差,有的对待车主态度蛮横;有的利用手中的一点权力,暗中对车主吃拿卡要;有的违规操作;……

解老板没有跟职工签定劳动合同,职工工资每个月只有四五百元,还常常拖着不发,更谈不上什么奖惩条例。——怪不得开业那天,汪主任要解老板就职工工资问题表态呢。

这一个月共检测汽车616辆、摩托车196辆,检测收入元,调校收入元。

我愤然离开检测站

1997年10月19日,在办公室,解老板黑着脸对我和小柴说,有两辆车查出没交费蒙混过关了。这一个月的收入少,不可能盈利。该撤的人撤。

1997年10月20日下午7点半,快下班了,两辆车到车管所签章被退回。农用车车主说,我的车大灯才换了新灯泡亮度还是不够,车管所盖章的说,老板讲了都要调修复检。货车车主也说,车管所盖章的说,老板讲了喇叭废气都要复检。——因为时间来不及了,他们都情愿交复检费了事。

等车主们走后,大家准备下班了,我收拾好公文包,站起来对小柴说,在这儿我干不成了!“两辆车查出没交费”是什么意思?难道是我们造成的吗?不能调修、没有复检的项目却都要收费,不是乱收费、坑车主吗?一个月收入八九万元,人工工资也就一万多元,怎么就赔了?搞成本核算了吗?搞多劳多得了吗?反正都没签劳动合同,你跟解老板说一声,就说,我说州国企改制评估工作忙,不能来了。

解老板的解释

过了几天,解老板来找我,和颜悦色地对我说,小柴对我讲了,原来是一场误会:“两辆车查出没交费”的事是误传了,其实人家交费了;两辆车多收复检费的事,其实是在车管所负责签章的我妹妹搞错了。我一听,倒也不好说什么。解老板接着说,你先去忙评估工作吧,忙完再去站上。……

我提出,要组织职工学习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搞成本核算和奖惩条例。解老板说,这些都好商量。我说,等国企改制评估工作告一段落,我就去检测站上班。

解老板上过高中,农家出身,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其父是大队干部,后经营砖窑,颇具经济实力。九十年代初,全州掀起边贸热,解老板当上了州公安局LH边贸公司的承包经理。1995年9月,解老板受州公安局委托建成的州机动车检测站联营开业;1996年6月,他又注册33.5万元,设立HU公司,并筹资百万,在检测站附近建了一座配套服务的修理厂。

我重回检测站工作

1997年10月28日上午,我又到检测站上班。开始工作前,解老板召集全站职工开会,说,本人有事外出,和过去一样,检测工作程工总负责。现在请程工讲话。我拿出文件,说,大家学习几段文件——

《公安厅(97)017号》文:“对不按规定进行检测,又拒不改正及搞‘三乱’刁难群众的检测站”取消其检测资格。

《联营协议》第12条第2款规定:“因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车管部门除收回《委托书》,还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学习结束,大家各就各位,开始工作。

检测站被BT某法院查封

1997年11月12日上午,一辆三菱车检测后,车速表为“0”,偏刹严重,我照例开了调修单。那车主拿了调修单就走了。一会儿,小柴进来说,那辆三菱车好像是BT某法院的,没调修就直接开走了,他们过去来找过麻烦的。……

没过多久,几个穿着警服的大汉乘车来到检测站,气势汹汹地走进办公室,为首的一位高个儿干部,拿着一份《公证书》给我和小柴看,上面写着解老板应于1997年6月20日归还农行BT支行62万元贷款。高个儿干部高声说,叫解老板快去还贷款。说着,带人去关检测车间的大门。

我当时心急如焚,检测站关门停业,意味着十多个人没有了工作,而这都是我引起的。解老板倒是提醒过我,有的“钉子户”要留心。可是,有的车主拿了当官的便条、或带了口信,我依然按原则办事,并没有捅过娄子。这回怎么没有人提醒呢——我急忙给解老板打电话,却怎么也打不通。于是给汪主任打电话,因为他不只是检测站行政委员会的主任,《联营协议》第15条第3款还写明,他是乙方在农行BT支行贷款的担保人。汪主任接到电话,态度却出奇地冷静,对我说,没关系,没你的事,你别管。……

说时迟那时快,几个穿着警服的大汉已经把检测车间的大门关上,并贴上了BT某法院的封条。

小柴说,解老板可能去乌鲁木齐了。我和小柴商量,大家只好下班回家;小柴安排值班警卫。

我刚回到家里,汪主任和另一位青年警官就来到我家。汪主任精神振奋地说,下午我们就把检测车开出来,继续检测,还由你签章,你的工资维持不变。另一位青年警官说,机动车检测站本来就应该由交警支队办,全疆许多站就是交警支队办的,钱由公家收。私企老板都是靠关系取得经营权、靠关系向银行贷款,空手套白狼。……

我没法摆脱检测站被关门停业的打击,说,我的评估工作很忙,我就不去了。

解老板请我写状子

解老板从乌鲁木齐回来,立刻找我写上告的状子。很奇怪吧,我是聘请来的工程师,不是律师,解老板却自然而然地请我写状子、打官司。并且,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形形色色的官司也层出不穷,一直打到七年后检测站最后被彻底查封关门停业也没停止。

其实,我从文革蒙冤平反出狱后,就常有人找我打官司,于是,平日我买了许多有关法律方面的书,边学,边实战。当时,我还在为州国企改制作资产评估工作,也常为下岗职工写上访材料。

解老板说,他的一个当官的朋友认为,BT某法院的人违法办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法告他们。我说,法院不是行政机关,不适用行政诉讼法;BT又不同于地方政府;好在地方最高领导还在BT挂名挂职,就向州领导申诉吧。

解老板对我讲述了他在农行BT支行的欠款情况:1996年6月,他在该行贷款60万元,实际拿到31万元,另外29万元银行用一辆尼桑车抵账,正好我也需要用车。谁知道那车手续不全,在四川被扣押后证实那辆尼桑车是BT支行的走私车——这事他们脱不了干系,还扯皮呢,BT某法院却找借口对检测站封门停业!

我根据解老板讲述的事实,写好了向州领导的申诉。

找AB律师事务所蒋所长

解老板看了我写的申诉后,说,我以前打官司找过AB律师事务所的蒋所长,这回还是找他看看吧。并叫我跟他一同乘车去。

打官司找律师事务所理所当然。何况这封门停业的大官司,我也承担不了这么重大的责任!再则,我虽然也打过一些官司,但非专业人士,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还是不全面、不系统的。——这我是有自知之明的。

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因为常有人找我写状子打官司,几乎屡战屡胜;联想到文革时在监狱中、在“一打三反”的高压下,自己不断地上诉,也常帮狱友写申诉,几乎都取得平反或减刑的效果。——我也曾一度想去报考律师,但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时代、“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现象,像梦魇一样,给我留下了太深刻的记忆!——我终于放弃了。

蒋所长在州上很有名气。他是北京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从新大毕业分配州中学当教员,文革时红卫兵在查抄他的住处时,发现他在《毛主席语录》中的这一条语录:

在阶级社会中,每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

的旁边,批着:是这样吗?

于是他被逮捕,被大会批斗,被判二十年徒刑!直到1978年才平反。平反后他兼职当律师,后来开办了远近闻名的AB律师事务所。

我和蒋所长也有过一面之交。那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州上的一次落实政策的会议上,当他发言的时候,我才见到这位久闻大名的蒋老师:一表人材,还像个小伙子,黑油油的偏分头,国字脸上架着宽边眼镜,肩宽背阔,身体健硕。而今,他的头发几乎全白了,略微佝偻着腰,只见宽边眼镜后面的眼睛依然闪着睿智的光。

蒋所长的办公室有好几个人,显然很忙。

解老板抽空把我写的状子递给蒋所长,蒋所长很快就看完了,说,事实清楚,行文简洁,好!

解老板又指着状子的抬头说,就递给州领导吗?蒋所长答,对。

解老板说,那我就不打扰了。……

此后,虽然检测站的官司不断,解老板却再也没找过蒋所长。

解老板把状子递给州领导之后,如石沉大海,无人过问。

汪主任指使检测车每天照样检测车辆、收费不误。

检测站再次开门营业

直到1998年3月23日,州体改委蔡主任、州公安局长常副局长和车管所乌所长等由解老板陪同到检测站,在办公室召开会议,我和小柴也参加了。

蔡主任说,州领导研究了你们的申诉,认为BT某法院对检测站的查封是错误的,已告知BT领导予以撤销;对枉法的工作人员还将通过BT领导追究责任。你们联营的甲方打报告不让乙方营业是不对的,党的十五大鼓励民营企业经营嘛。解老板应尽快处理完农行BT支行的贷款问题。(1998年3月26日,该行即改原欠62万元贷款为44万元。)

常副局长和乌所长都表示支持蔡主任的意见。怪不得代表甲方的尼队长和汪主任都没来呢。

解老板也表示将尽快处理贷款问题。

蔡主任查看了检测站工作人员的花名册、上岗证,还有我的工程师证书等。

蔡主任还特地说,程工就是副站长,负责检测工作。

解老板说,程工负总责;小柴负责签章(只签日期,仍盖我的私章)。

于是检测站再次开门营业。

解老板为躲债不到检测站上班

自1998年3月州机动车检测站再次开门营业两年来,甲方没有再派人驻站管理。只是州交警支队和车管所的领导同志有时来检查工作。解老板也几乎不到站上来(据说常在乌鲁木齐),而是派他的五弟解五在站上管事。

后来我才发现,解老板不到站上来的原因之一是躲债:农行、工行都曾派人到站上找他归还拖欠的贷款。后来,不知他找到哪位领导,把他分散在各个银行的贷款集中到了州农行,但是,他还是拖着不及时归还贷款,——银行竟然拿他没辙!

检测站的收入很高,例如:

1998年4、5两个月的收入(未计入调修费)——

年月 检测车辆数 初检费(元) 复检费(元)

1998年4月

1998年5月

1999年上半年检测费收入37万元,调修费收入26万元。

购买检测线全套设备仅用去42万元,满负荷可以使用8年。厂房基建工程用去50万元。解老板不仅不及时还银行贷款,平日也常常拖欠职工微薄的工资。职工每人每月预扣的50元保证金,年终也不归还职工本人。解老板绝口不提奖惩制度;也回避跟职工签定劳动合同,这样也就回避了给职工交纳“三金”的问题。

检测站的职工跟老板沾亲带故

从1998年开始,由于我签章时发生了BT某法院对检测站的封门停业事件,再加之我兼职的全州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工作繁忙,要求不再担任在检测单上签章的工作。解老板欣然应允,安排小柴签章。——这真是两全其美的安排:一方面,我可以避免上回封门停业的责任;而小柴签章肯定更符合解经理的要求。这个话题后面还会讲到。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小柴,他中等人材,头发和眼珠都微微发黄,知识面广,反应机敏,甚至走路都快步如飞。他的父亲和解老板的父亲是近老乡,关系非同一般。他在内地读完大专,准备在内地发展,其父叫他回疆,新建的检测站正好需要他这样的人才。由于家庭关系和知遇之恩,小柴成了解老板的左膀右臂。他是解老板指定的办公室的负责人。

解老板指定的车间负责人小章,身材高大,一表人材,原是州技校电工班的毕业生,本已分配到电站工作,由于他家跟解老板私交甚笃,他毅然辞去工作,参加检测设备使用维修学习班的学习,成为检测站的技术骨干。

检测站还有一个退休返聘人员曹师傅。曹师傅原是州党委小车班的班长,在九十年代新疆出台了“在疆工作满三十年的职工可以退休”的政策,他就在五十岁时退休了。解老板学驾照时请他当过教练。现在聘他为检测站的外检员。他是中共党员,思想正统,有正义感,跟我能谈得来;后来他到内地办事,回来后就再没来了。

倪会计是解老板聘请的兼职会计,在单位上还没退休。她容貌端正,衣着朴素,言谈举止看得出是个规行矩步的人。

平日在站上代替哥哥管事的解五,长得大眉大眼,一副憨态;只是个头稍矮,身体更胖。他也是个二十刚出头的农村青年,读过初中。

州机动车检测站的职工大多是跟解老板沾亲带故、能扯上关系的,有的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

州机动车检测站乱象丛生

我在参加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工作告一段落,回到检测站,曹师傅对我讲述了检测站的一些乱象:

一些领导常有写便条或亲自来说情的。

本站职工甚至解五本人就常常给熟人插队。

一位车主的手刹不合格,他找到熟人引车员小沈,塞了几包烟,沈用脚刹代手刹,就过关了。

一位从偏远乡镇来的农用车车主,在车辆排队时,听一个自称是检测站的职工悄悄说,只要给他400元就能顺利通过检测,车主给了钱,排队时却撞了别的车,赔钱时已没钱了,那位“职工”也找不到了。……

我直接观察到的乱象也令人触目惊心:

引车员小沈为熟人插队,我对他劝阻,他却怒目黑脸,态度蛮横。因为他仗着是解经理的亲戚,有恃无恐。他还骂过另一位引车员:“给老子滚回去!”前些日子他动手打过某车主,该车主当场报了警,他又仗着公安局里有亲戚……

有一回下午离下班时间(7点半)只有15分钟了,检测车间门口还有8辆车,我问小章(车间主管),快下班了,为什么不早通知后面的车回去呢?小章横眉怒目道:我只管到时间下班!正好解五来到,我对解五说,应该处处为群众着想……解五发了话,小章才加班到8点,8辆车全部检测完。

有一次,一位车主拿着发票问我,他的车是黄牌农用车,墙上公示的收费标准是50元,收银员却为何收作小货车的70元?我悄悄地问收银员小李,她却突然尖声喝道:“管你什么事!” ……

碰了上述几个钉子后,我作了反思:是我过问的不对吗?是我表述的方式不对吗?这些小青年,平日对我这个老人也还算尊敬,“程工”长、“程工”短的,可当我一接触到他们在工作中的违规做法时,他们竟立刻翻脸不认人!——可见我是动了他们的奶酪,干扰了他们隐蔽的交易。另一方面,虽然州体改委蔡主任亲自宣布我是机动车检测站的副站长(当时站长空缺),我当然应该负起责任,但是这些小青年只听老板的,——有奶就是娘,管理往往只是一句空话。

由此也可见,检测站的乱象是如何的盘根错节根深蒂固,——对于车主对于老百姓来说,正如赵丽蓉说的:“黑,真黑呵!”

其实,我也是黑幕中的一员。我虽然不签章了,可是我知道签章中的猫腻。我的私章成了挡箭牌。举例来说,2000年6月1日一天,检测120多辆车,收费2.5万多元,平均每辆车收费210元,而政府规定每辆车检测费平均约70元,外检费10元,复检一项,如制动仅为15元,——可见其中的猫腻有多大!

前面讲了,在我签章时,解老板要求对不能调修(如废气、喇叭)、没有复检的项目都要收费,我作了抵制;小柴签章时自然会按老板的意思办了;甚至灯光强度略差,也要强行在本站购买灯泡……

上级加强了对检测站的监督检查

2000年,州交警支队和州车管所向机动车检测站委派了驻站站长黎警官,加强对检测站的管理。同时,在检测站院墙上制作了宣传栏、监督岗;还由车管所在站里设立了意见本和举报箱等。

州交警支队的麦队长(尼队长已调离)和车管所的乌所长经常来站检查工作。有一次检测车辆排长队,个子高大作风干练的麦队长发现引车员竟只有一人(其他引车员竟然脱岗!);还有一次,小沈帮熟人插队,恰巧被麦队长抓个正着;……

2000年4月20日,州五套班子联合检查小组来站检查收费问题,

显然是接到群众的举报,有目标而来;他们接连在财务室检查了好多天,询问了倪会计、解五、小柴、小李等,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只是顺带把州质监局从1998年在我站搭车收取“车速里程表检测费”取消了。……

2000年9月21日,自治区交警总队来我站进行了突击检查。……

2000年9月27日,州交警支队和州车管所的领导同志又来我站作指示,要求我站讨论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州机动车检测站的整改措施

(2000年9月30日)

自治区交警总队于2000年9月21日来我站检查工作,9月27日州交警支队和车管所的领导同志又来我站作了具体指示,对我站存在的问题,如:外观检验工作不符合要求;调修后只收款不复检;有的职工凭人情插队;有的职工对车主、群众有刁难和报复行为;有的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站领导之间工作不协调、管理不善等等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说明我站在经营思想、技术把关和服务态度上都和“窗口行业”差距甚大,要求我站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因此,提出下列整改措施:

(1)、召开全站职工大会,传达落实区交警总队、州交警支队对我站工作的指示精神,要求全站职工认真对照检查,立足本职工作提出整改措施。

(2)、要求每个职工做到“方便群众,礼貌待人”。杜绝态度粗暴、人情插队、刁难车主、代人验车、私用他车、收受钱物等等不良行为。

(3)、要求每个职工按照《国标》规定操作,保证工作质量。坚持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4)、落实《工作人员守则》和《岗位责任制》。

(5)、实行日统计、周抽查和月考评,每月都要兑现《奖惩条例》(另附)。

(6)、要求联营双方领导密切配合,依法办事,严格管理,并承担“整改措施”是否落实的主要责任。

(7)、由车管所在本站设立的“举报箱”、“意见本”和“群众监督员”直接收集和反馈群众对本站工作的意见,并实行有效的监督。

黎警官也独断专行

联营双方领导工作不协调,这个问题自建站以来就存在,前面已有记述。

2000年黎警官来当站长,也常常独断专行:一天,他忽然要求车辆统统都要复检,结果车辆排成长队水泄不通;四月下旬客运站提前来联系好了某天下午下班后加班检测1、2路公交车——他竟无理予以否决,使“便民服务”成了一句空话!他还擅自把自己的照片从“监督岗”上取了下来。……

黎警官四五十岁了,头发斑白,身体发福,寡言少语,跟我相处甚洽。我曾悄悄问他,为什么不让客运站的公交车在下班后检测呢?这不是“便民服务”吗?黎警官却顾左右而言他,说:“1995年解老板筹办检测站的时候,向我借了两万元,还许愿说把我的儿子安排到乌鲁木齐工作。拖到今天,我儿子调动的事早就泡汤了,他也根本不提还钱的事了。哦,小柴的姐夫建站时也在这里搞基建工程,解老板欠他九千元也一直不还……”

解老板宴请全站职工

2000年9月10日是中秋节,解老板在他才建成不久的“GL度假村”宴请全站职工。这度假村就建在城郊河边,河水清澈,树林茂密,设有人工游泳池、健身和娱乐器材;在树林里错落散布着大小许多顶蒙古包,还有餐厅、小洋楼、小别墅……

餐厅摆了十来桌宴席,除了检测站的职工外,还有解老板的亲朋好友。解老板和夫人(度假村的主管,一位穿着时髦、风姿绰约的少妇)亲自在宴会上给大家敬酒。宴会十分丰盛,大盘鸡、烤羊肉、抓饭、拉条子、伊力特……大家放开肚皮大吃大喝了一顿。

据说,常有自治区、州的一些官员携家带口到这里度假,一些老板新贵也常在此聚会,生意火爆。也据说,派出所的民警夜晚到度假村扫黄,被公安局叫停。……

前面讲了,解老板平日很少到检测站来,也拖着不还银行的贷款;检测站每天收入的钱常常要由解五直接转交给他,——原来他在建设这座度假村!

当时全州国企改制工作正在进行,我作为一名资产评估员,却常常为下岗工人写上访材料。

于是,我所看到的新世纪之交的现实图景是——

一面是“破产一条街”的皮革厂、毛纺厂、乳制品厂和肉联厂等企业的纷纷关门倒闭;大批工人按照政策失业下岗,灰头土脸,不知何往……

一面是新开张的豪华气派的“度假村”,迎来依托政策发财致富的老板新贵们,他们花天酒地,踌躇满志……

韦站长包办代替一手遮天

2001年检测站工作伊始,州交警支队和车管所又派韦警官代替黎警官来检测站当站长。据称这是州交警支队内部轮岗。韦警官四十多岁,面黑眼小,身矮体胖。他到站不久,就把承做检测车间大门的活儿私自包了出去,因为要价高达9000多元,而遭到解老板的拒绝,因为实际价格仅为4000多元。从此,他处处跟解老板对着干。

韦站长多次在会上说:“大家谁都有亲戚朋友,该照顾的可以照顾。”因此滋长了人情插队、代人验车的歪风。有一次,他的朋友的车检测明明不合格,他直接签盖了“检测合格章”放行了;另一辆农用车已复检过,请他路试,他却不予理睬。又如,他的朋友的一辆卧客是1997年1月出厂的,可以盖“临检”章;他不认识的车主的同是1997年1月出厂的卧客,他却不盖。——说明他对其他车主态度冷漠,甚至故意刁难;厚此薄彼,对车主不能一视同仁。

韦站长还常常弄虚作假。例如,有一次,他用BT某师路政车(新X╱03026)上线检测代替没来的H县的某车(新X╱04058)……

韦站长常在会上说:“现在我拿章子,就是我说了算。”他到站后,在未经协商、没有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改以往由双方签章的做法,取消了乙方的签章,由他一人签章。经过调查核实,从4月到8月,仅四个月就有302辆车初检不合格而直接签盖了“合格”章!

《联营协议》第12条第4款指出:“检测站在业务技术上必需接受州车辆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而现在韦站长的所作所为岂止是“指导监督”,简直是包办代替、一手遮天了。

两次签约的前车之鉴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2001年9月初,州公安局的领导召集会议(包括纪检、政工、督察、交警支队、和车管所等部门的二十多人),先听取了韦站长对联营乙方的指责;后由我代表乙方解老板,列举事实,进行了答辩。在我发言之后,会议在肃穆的气氛中结束。

9月10日,州交警支队麦队长、车管所符所长(乌所长已调离)和许警官来检测站开会,符所长宣布年轻俊朗的许警官接替韦警官任站长。同时说明,外检章由许站长签盖(仍由外检员检验);检验合格章仍由乙方(小柴)签盖。……

改型手续劳民伤财

2001年5、6月间,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全区集中治理严重超载违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作好2001年机动车临检工作的通知》。麦队长安排我作临检工作。所谓“临检”,就是对各类货车的外部尺寸、轴数轮胎数、钢板弹簧片数、栏板高度及宽度等进行测量和核查。每天车辆都排长队,工作量很大。

一位过去农机行业的同事跟他的儿子来给大货车“临检”,看到我这个身躯瘦小头发斑白戴着眼镜满脸皱纹的老头,在炎炎烈日之下忙前忙后忘乎所以,叹道:“程技术员,老了,不要太累,身体要紧。不能还像过去那样……”——无异于给我当头棒喝,我已经六十一岁了呵!

与此同时,自治区交通厅科研所的几个工程师来到我州办理大型货车改型手续,对出厂时为了迎合顾客而“大吨小标”的货车,在检测线测轴重、核定总质量和载质量,工作量大,也很辛苦。但是大多数车主们还得开车到乌鲁木齐去排队上线改型,每辆改型车还得交1000元。——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和生产厂家的失误要由买家来承担!“便民服务”到了关键时候只是一句空话。难道就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常言道,中国老百姓的头真是太好剃了。我的回忆录写到这里,虽然时过境迁,我还是要为老百姓发个声,但愿类似“坑民”的做法少出现!

州物价局“执法手续不完备”

2001年7月6日,州物价局向州机动车检测站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州价检处[2001]7号》),称:

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6]17号文件规定‘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4]36号文件中检测费全检收费每车次降低10元’,而你站仍按原标准执行,未降低收费,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共超收检测费元。

2001年8月1日,我核查了有关资料之后,向州人民政府呈交了《申请对<州价检处[2001]7号>复议》,指出:

我站在2000年11月15日才从州物价局派员处得到有关通知,当即向州物价局索要已在上月年审过尚未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州物价局随即将执行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6]17号文件的《收费许可证》发给我站,签发日期为2000年11月17日,我站从此便按照《收费许可证》标定的价格收费,并无违法行为。并且,在1999年5月26日,和2000年10月17日,州物价局对我站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年审,确认无误后,令我站按年收入0.3~0.8%交了年审费,有2张年审费发票作为证据。

2001年8月7日,州政府法制局《复受字[2001]第2号》称,依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2001年11月15日,州政府法制局局长召见我们(解五、我和小柴),说:“州物价局手续不完备,应规范执法。但是你站事实存在多收了10万多元,还是要退赔,你们可以申请减免一些。应考虑双方的关系,事情不要扩大,你们可以撤诉。”我们表示同意。

2001年11月19日,我站向州政府法制局递交了撤诉申请,其中指出:

在超收的检测费元中,5.5%(即5925.15元)已交税,余.85元的30%(即.46元)已按合同上交州公安局,因此,我站实际超收检测费为.39元。由于此问题拖的时间较长,且本站财政困难,才向农行交还贷款56万元,还欠贷款105万元(附:银行单据11张),本站职工的工资也难以发放,请求酌情减免。

2001年11月27日,州物价局局长约见我们,叫我站写一份申请减免超收检测费的报告。还说:“州医院在物价检查中,除了退还38万,还罚38万;BT医院也一样。你站11万多只退5万就不错了。……”

请注意:州公安机关公然与私企联营办企业(检测站),并坐享30%利润。——州有关部门、甚至州领导是心知肚明的,但都不愿捅破这层窗户纸。

受到区交警总队检查组的表扬

2001年9月21日,区交警总队检查组以赵高工为首一行三人到我站检查,麦队长和符所长陪同检查。他们在查看了外检场地、宣传栏、检测车间和办公室的有关材料后,召集了会议。赵高工在会上说,你站有规章制度(检测站纪律、工作人员守则、岗位责任制、奖惩条例等);机动车安检的有关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1997》)上了宣传栏;还聘用了老工程师主持工作。——这些都是特点。存在的问题是:工作制度应与业务技术挂钩;每个工位都应有规程、记录等;检测记录缺外检记录;检测单应手签名字;……检查组的两个组员也发了言。

2001年10月22日,到州交警支队开会。麦队长说,区交警总队打电话来,对我站的规章制度比较完备,聘用了老工程师主持工作,提出了表扬。北疆一些站准备派人来学习。……

——这其实也是对我的工作的肯定和鼓励。在区交警总队检查组来站前一周,我们就开始按上级的要求作准备:整理规章制度,国标、职责框图等上宣传栏,等等。

老板拒签劳动合同、拒发奖金

又快到年底了,我打电话给解老板(他依然是常住乌鲁木齐,很少回到州上),提醒他,职工的奖惩在年终要兑现;冬天不上班的三个月起码要发生活费;还有劳动合同……他还是老一套:我会考虑的。然后哼哈几句。

为了不像以前那样落空,我又特地嘱咐倪会计注意这件事。我和倪会计都是返聘的公职人员,不存在合同、奖金和生活费的问题,比较超脱;而一般职工竟不敢直接向老板提出这些正当要求。

2001年11月7日晚,倪会计打电话给我,说,截止到10月底,今年检测站已收入130多万元。老板还是不打算跟职工签合同,不发奖金,不发生活费……

次日,解五打电话给我,说,明天在检测站聚餐,他准备给大家发工资,并适当地给大家一些奖金或生活费;同时对大家说,这是采纳了程工的意见。我说,采纳了我的意见,我很高兴;但不要对大家说是我的意见。

11月9日中午,我到检测站,见大家正在忙着做饭,准备聚餐。解五和倪会计说,银行昨天把钱卡了,工资和奖金暂时发不下来。我叫解五在会餐时对大家说明。……

就这样,年复一年,老板总是不跟职工签劳动合同,不发奖金,不发生活费……

后来,有一次,我遇到州劳动人事局主管劳动仲裁的小朱,向他反映了老板不跟职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希望劳动部门干预一下。小朱原来也是州技校的老师,我们关系不错。他竟然说,程老师,你管那事干啥……

可见,老板普遍不跟职工签劳动合同,政府是知情的;可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政府部门不进行干预。

公安部集中整顿机动车检测站

2002年1月25日,公安部发文《关于集中整顿机动车检测站的通知》(公交管[2002]3号),指出整顿的重点是:

(1)检测站强迫车主修理或调试车辆;(2)只收钱不检车、乱检测、乱收费;(3)检测数据严重失实;(4)公安机关及民警与机动车检测站形成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等突出问题。还要求组织有关民警和机动车检测站的工作人员收看2001年12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并认真组织讨论。

其中还具体指出:

侧滑、车速表不合格的,建议其修理,不再复检;前照灯照射角度不合格的,免费调试;采用滚筒式制动力检测设备检测小型汽车时,制动力不合格的,由人工进行一次制动距离检测,不得重复收费。

——前面我已经讲过,对于老板来说,恨不得每个检测项目都调试(或修理)和复检、没调修都要收费;甚至强行推销灯泡、挡泥吊皮等。

公安部的《通知》对于机动车检测站工作存在问题的剖析,真是刀刀见血,切中要害!我打心眼里佩服。

2002年2月5日,自治区公安厅也发布了相应的《新公通[2002]27号》文。强调了整顿“检测项目重复性收费”,以及整顿工作的安排。

2002年3月初,许站长、解五、我和小柴参加了州公安局召集了会议。会议要求严格执行公安部的通知;成立由公安局、纪检、政工、督察、交警支队和车管所领导参加的整顿小组;按公安部划定的整顿范围、整顿重点,制定工作方案;整顿工作采取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并要求在3月20日前将整顿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书面上报公安厅交警总队。

老板文过饰非,不承认存在问题

我按照上级要求和本站实际情况撰写了《州机动车检测站的整顿总结和整改措施》,在“存在的问题”中,我指出有个别引车员曾用手刹代脚刹;调校制动器时间隙调得很小,检测完再松开;侧滑超标,有时只调前束并不起作用;前照灯光强不合格,常要求在本厂买灯泡;以及州质监局在我站搭车收取“车速里程表检测费”是重复收费等等。

该文写好后,我对解五作了讲解,并请他转交解老板审阅修改。

2002年3月18日下午,解五、我和小柴到州交警支队开会。州公安局、纪检、政工、督察、交警支队和车管所的有关领导都参加了。

解五在宣读《州机动车检测站的整顿总结和整改措施》时,竟把其中“存在的问题”一节全部删去了!

…………

会后,在路上,我就对解五发火了,事前为什么不对我说“存在的问题”全删了,——你的水平真高呀!

翌日一早,解五就向我道歉了,说,程工,对不起,我水平有限,我该事前对你讲一讲的。……

而事实上,老板对公安部的具体规定也是阳奉阴违的。为了多挣钱,在复检、调修的项目上依然钻空子、做手脚;变相强制车主购买附属修理厂的灯泡、吊皮等。——只不过变得更为隐蔽吧了。

一个禁忌的话题

麦队长代表公安机关谈州机动车检测站的整顿工作时,指出:

(1)、公安部通知(公交管[2002]3号)的具体规定应上公示栏;

(2)、检测站跟解经理的HU公司的修理厂脱钩的具体时间;

(3)、区交警总队要求检测站的有关人员轮流去学习;等等。

但是,却回避了《公交管[2002]3号》中整顿的重点之一:“公安机关及民警与机动车检测站形成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州公安机关公然违反中央有关规定,与私企联营办检测站(企业),并坐享30%利润。

当然,这是一个禁忌的话题,百姓无处置喙。

州质监局搭车收费

1998年,州质监局和州公安局联合行文,在我站搭车收取“车速里程表检测费”。2000年5月,州五套班子联合检查小组根据群众举报(其实就是我的举报),认为该联合行文违反了有关收费的规定,取消了该项搭车收费;然而,2001年州质监局又来搭车收费,却没有新的行文依据。

2002年1月25日,公安部的《关于集中整顿机动车检测站的通知》(公交管[2002]3号)中,指出:在检测时,“车速表不合格的,建议其修理,不再复检”。

2002年2月5日,自治区公安厅的《新公通[2002]27号》强调整顿“检测项目重复性收费”。

据此,我再次以检测站的名义向州领导反映,要求撤销州质监局的搭车收费,同时,举出事实和数据加以说明:

(1)、以一辆农用车为例,上我站检测线检测项目包括侧滑量、制动性能、车速表、前照灯、废气、底盘等6项,共收费50元;而州质监局仅车速表检测一项就收费45元!

(2)、三年来,我站全车检测(6项)收费与州质监局仅车速表检测收费对照如下——

年份 检测车辆总数 检测线(6项)收费 质监局车速表收费

约56万元 约24万元

约64万元 约30万元

约 约48万元 约36万元

州领导没见反应。州质监局王局长却来对小解小柴说,有人告我们,要多做解释工作;州公安局常副局长也来说,1998年州质监局和公安局的联合行文是有效的。——这是否说明其中有“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呢?

2002年3月26日,我到乌鲁木齐参加公安厅举办的“检测人员培训班”的开学仪式后,把反映州质监局搭车收取“车速里程表检测费”的报告,当面交给了自治区公安厅的领导。

不久,自治区计委发文否定了“州质监局搭车收取‘车速里程表检测费’ ”的做法。州党委L书记亲自来检测站处理这件惊动了自治区的事件,——撤下了州质监局的公示牌,撤走了州质监局的人和设备。然而,并没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也没有给车主们退赔80多万元的费用!

由此可见,一些政府部门违背政策,想方设法搜刮民脂民膏,竟然长期不被查处——是多么触目惊心的腐败!

我一个花甲老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坚持了几年时间,终于为我州的车主们除了一害。靠的是什么?靠的是“为真理而斗争”的信念。正如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一首歌里唱的:

我们年轻人

有颗火热的心

要为真理而斗争……

我年虽老矣,此心依旧。

李队长简单粗暴

2002年10月28日,市工商局向HU公司(小解)发来《询问通知书》,称,为调查了解你公司涉嫌超越经营活动(洗车项目)一事,请于10月29日16时到市工商局经济检查队接受询问。

解五和我按时来到市工商局经济检查队的办公室。办公室里只有一个三十来岁的年轻人,他一见我们来了就站起来,大声喝道:你们是检测站的吧,群众举报你们乱收费好几年了,十几万元都得吐出来!

这位牛高马大、面黑目凶的年轻人就是经济检查队的李队长,与我素昧平生。

我们坐下来后,我说,既然已经有结论了,我们还来接受什么询问?

李队长不理睬我,对解五说,你是解五吧,我只对你谈。

我说,我是工程师,负责解释有关问题。

他恶狠狠地说,用不着,你走吧。

我霍地站了起来,从公文包里掏出一张《州工商系统行风示范窗口验收民意调查表》,走到办公桌旁,亮给他看,掷地有声地说;“这是工商所开会才发的,我们还没填写呢!”接着我照着调查表唸道:“第5条: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有生、硬、冷、横,管理方法简单粗暴,动辄训斥和打人骂人等不文明执法行为。”说完,我扬长而去。

解五回来笑嘻嘻地对我说:“程工,真有你的,你走后李队长态度好多了,说是只要送一份书面说明材料就行了。”

于是我把事前早已写好的《关于“洗车”业务及“洗车费”的说明——答市工商局“涉嫌超越经营范围”的询问》(简称《说明》)交给解五,由他递交给市工商局经济检查队。

该《说明》的要点是:

1、“洗车”项目是车辆检测前的必经程序。上检测线前的外观检验和检测设备的说明书均要求:“汽车底盘部分应清洗干净,将粘、嵌在汽车轮胎的泥沙、石块清除干净。”

2、本公司经营“洗车”业务及收费的依据。

本公司自1995年与公安部门联营建检测站开始,就同时建立了与检测业务配套的修理厂(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与检测相关的洗车、调校和修理等业务。收费的依据是《自治区汽车维修统一工时定额、计费办法》。

凡到汽车检测现场实地调查就一目了然:安装在地下的精密检测设备;高速运转的检测机器;来检车辆底盘沾着泥土砂石……

多年来,政府部门各种调查组,凡来到现场的,均未再向我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

本州运管部门今年建成的检测站也是如此,他们每复检一次都得洗一次车,收一次费。你们不久前才去调查过的。

该《说明》递上去之后,市工商局再也没到我站检查;那盛气凌人的市工商局经济检查队李队长也再没露面。当然,我也没工夫填写那张《州工商系统行风示范窗口验收民意调查表》。

解老板当甩手掌柜

2002年5月底,倪会计到检测站来对我说,解老板长期拖欠银行的贷款,好不容易划出来3万元发这两个月的工资,谁知解五立马转给解老板了。职工已经两个月没发工资了!听解老板夫人说,度假村办不下去了,食客太多,每年十多万都打不住,打算卖掉。现在解老板又在伊犁河畔投资承包了一万亩地种树、搞旅游……

我说,听小柴讲,银行想来封检测站的大门呢;公安局领导也不想把检测站再委托给解老板了。……

解老板这些年很少到检测站来,倒真正像甩手掌柜。下面是我写的年终工作总结——

州机动车检测站2002年工作总结

(2002年12月)

1、贯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调质量第一、实行规范化管理。

2002年3月我站遵照公安部“整顿机动车检测站的通知”进行了检查整顿。

2002年8月我站接到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站管理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站规范》后,立即组织全站职工认真学习,并补充制定了《质量管理手册》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强调保证质量是第一原则,对全站实行规范化管理。

2、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是搞好全站工作的关键措施。

2002年3月我站先后派出派驻站长、技术负责人、车间主管、引车员、检验员等9名工作人员(占全站人员的一半)参加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举办的检验员培训班,并取得上岗证。

同时,我站每月组织定期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3、建立健全对检测站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此外,我站的检测设备在2002年8月取得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计量设备测试认证。9月,我站再次得到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委托。还有完成检测任务的报表,等等。

周所长下令逐客

2003年4月初,我站向州计委递交报告:

请求撤销《停止收取洗车费的通知》

州计委:

我站认为你委2003年3月26日下发的州计价[2003]53号文《关于停止收取机动车辆检测时清洗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符合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函[2002]91号《关于机动车辆清洗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91号复函》)的精神,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该《通知》开头就说根据自治区计委《91号复函》的精神,却完全删除了《91号复函》的第二条:“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耗费成本情况核定,或由市场调节。”同时还废止了《州价非[2002]41号》第二条洗车费及标准。——显然跟《91号复函》相悖。……

不久,我站就接到州计委王主任的电话,他说,看到了反映洗车费问题的报告,已指示州物价局跟自治区沟通一下。……

过了一个多月,我站却接到一份州计委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还是洗车费的收费问题,还是要执行州计价[2003]53号文。

我们一打听,原来是州计委的王主任早已调走。于是我在一次评估工作结束顺道到州计委询问此事。办公室有好几个人,我就问常来检测站的物价局的小蔡:“关于洗车费的事我站不是写了报告,王主任说已指示州物价局跟自治区沟通一下吗?”一位皱着眉头的黑脸汉子不耐烦地答道:“写了报告也没用!” 小蔡给我介绍那黑脸汉子说:“这位是新来的物价所周所长。”我不服,又问:“你们去年不是给ZX检测站发文规定了洗车费的标准了吗?”那黑脸汉子蛮横地说:“我们没发洗车费的文。没事你可以走了!”我压住一腔怒火,道:“是赶我走吧,你们就是这样对待老百姓的吗?好,我可以到街对面讨个说法,你们等着。”

我朝办公室外走时,一位中年女干部先我走出去,她在门口挡着我的路,说:“新来的周所长不了解情况,你到办公室来讲清楚,我可以帮你沟通一下——”说着,右手一抬,指向紧挨着的另一个办公室的门,我信步走了进去,她跟进来后随即关上了门;我在长桌的的一边,她在另一边。我感觉她举止怪异语气生硬不怀好意,正好一位女办事员进来送文件出去没带上门,我趁机大步走了出去……

我怒气未消地来到街对面的州政府,向胡秘书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和物价所周所长的恶劣工作态度。……

当然,此事很快就画上了句号。州计委《关于停止收取机动车辆检测时清洗收费的通知》(州计价[2003]53号文)和州计委给我站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就都作废了。

遇到公安局习惯绕着走

2003年12月,HU公司向州地税局递交报告——

申请对《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查

州地税局:

贵局稽查局2003年10月8日的《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对我公司“于2001年在账薄中多列出支出.46元,造成少交企业所得税.81元”进行处罚,我公司申请对此进行复查。

事实和理由如下:

1、《决定书》中指出的HU公司“于2001年在账薄中多列出支出.46元”,其实该支出是指我公司按照《联营协议》第4条“在初检、复检费的总收入交纳国家规定的营业税后按3(甲方):7(乙方)分配”,即甲方(公安部门)得税后总收入的30%。——我公司显然不应该再交因此在账面上造成的企业所得税。

2、我公司(乙方)与州公安部门(甲方)签署的《联营协议》是由州体改委主持的,7年来均按此执行,并非仅在2001年存在此问题,希望有关领导协调解决。

谨呈鉴查。

HU公司 2003.12.

此报告呈上,自然也就消灾了,因为人们遇到公安部门都是习惯绕着走的。

我抄录上述报告,再联系前面所抄录的种种公文,也是为了让读者看看一个企业的婆婆何其多!

符所长向我道歉

2004年4月22日一早,按照自治区公安交管部门要求各地检测站尽快处理货车大吨小标超限超载的问题,符所长特地来站布置这个紧迫的“临检”任务。他说,这个工作我们过去做过,就是按公式计算出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车厢栏板内侧的计算高度,凡超过该高度的,一律割去车厢栏板高出部分。他还特地问小柴,栏板高度的计算公式没问题吧?小柴答,没问题。符所长说,许站长休假了,小柴就先搞“临检”吧。

然而,实际“临检”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有的小货车新车的栏板高度按公式计算也超标。小柴认为要按符所长说的一律割去车厢栏板高出部分。有几个车主来找我诉说,为什么新小货车的栏板也要割低?我记得过去文件规定,凡60厘米高的车厢栏板可以不割。我就去问小柴,那文件还在吗?他说:“文件早就都交还车管所了,既然符所长发话了就照他的办。”我说,这样的车辆太多了,影响太大,我先打电话问问自治区交通科研所,你们先等一等。

自治区交通科研所答复说,凡60厘米高的车厢栏板一律不割;还说该文件的编号是《新机电办行管字[2003]12号》。我转告小柴,可他并不理会;我只得到车管所去找符所长。

我到车管所,只见符所长一人在办公室,我就对他说:“符所长,‘临检’出现了问题:许多新小货车的栏板高度,按照公式计算都超标,统统割低怕不合适。我打电话询问了自治区交通科研所,答复是凡60厘米高的车厢栏板一律不割;并说出了有关文件的编号。” 符所长回过头来斜着眼睛朝我看了看,说:“那你把文件拿出来!”我惊奇道:“怎么是我拿出文件来?小柴说,文件都上交车管所了。” 符所长突然脸一黑眼一横,凶巴巴地吼道:“那你走!”我也大声道:“你这是什么态度!我替群众向你反映情况,你竟然把我赶走!好,你等着。”说完,“砰”地一声关门出来。

符所长任车管所所长好几年了。他身体矮胖、头大脸圆。我们仅仅是工作上的点头之交,从未发生过龃龉。他当然知道我是州技校退休的老师、联营乙方聘请来的工程师,——这次他突然翻脸不认人,大出我的意料!

我从符所长办公室出来立即到易队长办公室(前任麦队长已调回公安局),向他反映上述情况。易队长是个中年警官,黑色方脸,双眉紧锁,耐心地听我讲述完,之后,冷静地说,我会调查处理这件事。

4月23日中午,我打电话给易队长,询问处理情况。易队长说,党委会已开会研究:

1、 把《新机电办行管字[2003]12号》文件发下去,便于检测站操作;

2、 要符作检查,并向程道歉;

3、 按规定罚符15元。

4月28日,我又打电话给易队长,说:“符所长并没有向我道歉,可否我到你办公室,你把符所长叫来表示一下。” 易队长说:“党委已作过决定……”我说:“你的意思是到此为止了,是吗?” 易队长说:“是。”我说:“那我将到州上上告。” 易队长说:“那随你吧。”

4月30日,我到州党委分别向州纪检委和政法委投诉。州党委州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仅待人热情诚恳,而且政策水平高。特别是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人员,在我投诉完毕之后,诚恳地说,欢迎你来反映情况,欢迎群众监督我们民警的工作。

5月9日,许站长说,易队长请你下午四点半到他办公室去一趟。下午四点半,我打电话问易队长何事?他说,还是符所长的事。我说,你已经两次表示支队已做过决定,没有必要了。……

5月11日,我在家整理国企改制的评估报告,许站长打电话来,说,他和符所长马上到我家来。不一会他俩就开车来了,我开门出来,符所长一下车就说:“我自己错了,请程工原谅。”态度还算诚恳。我忙把他俩请进屋里,倒茶递烟,……

他们走后,我立刻给政法委综治办打去电话,向他们通报,说,符所长向我道歉了,态度诚恳,这件事就此结束了。

解老板独家经营财源广进

2004年6月的一天,解五对我说,他哥的处境很艰难:度假村红了一个时候,现在已没有收入;在伊犁承包1万亩地想搞旅游,也没搞成; 州交警支队所属的“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也就是联营甲方)在2002年按上级指示移交给州技工学校后,他哥也想把检测站转卖给州技工学校,也没能沟通;现在只剩下半年承包时间了。……他哥1999年向州银行贷款200万元,2002年到期,但现在还有60多万元没还清。……

我说,根据倪会计的财务报表,仅2001年和2002年检测站的总收入都在127万左右,上交营业税7万元左右,税后(30%)交给甲方公安局约20万元左右,每年收入还有约100万元呢,职工的工资也没增加,怎么搞得那么狼狈!虽然前年我州又建立了一家机动车检测站,可是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测八、九年来还是解老板的HU公司独家经营,真是天赐良机财源广进呢……

请求州政府协调联营协议

2004年10月20日,HU公司向州政府递交报告——

请求协调联营协议的报告

州人民政府:

以我HU公司为乙方、原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隶属州交警支队)为甲方,在1997年9月5日在州政府体改委主持下签订的《联营协议》将于2004年11月10日到期,几年来,对其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我们曾多次申诉:

1、《联营协议》第十一条双方出资中,甲方仅依法出让20亩土地使有权和提供4间办公室;而乙方则投资200万元用于购置检测设备和全套土建工程,“合作期满,乙方按标定技术标准,将检测站的上述资产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这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中的“七、关于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问题”所指出的“按照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也违背了《物权法》指出的“国家保护个人的投资权和受益权”。因此,它应当是无效的。

2、《联营协议》第十三条收益分配,“即甲方得税后总收入的30%”,也是与上述《解答》中所指出的“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显然,这种做法也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

我公司恳请州政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纠正。

HU公司 2004.10.20.

2004年11月4日,焦州长对HU公司《请求协调联营协议的报告》批示如下:“《协议》明确议定‘管委会协调无效时由法院裁决’。”

2004年11月6日,HU公司遵照焦州长的批示,向州公安局呈交了《请求协调联营协议的报告》,指出早在2001年7月“驾训中心”移交后,甲方为主任的管委会已不存在,请求原甲方的上级机关公安局予以过问,协调解决《联营协议》存在的问题。州公安局行政科的杨科长接待了我们。杨科长对检测站的收入了如指掌,说:“关键是钱,交了钱什么都好办。我也是奉上级的指示办事。……”

金局长查封检测站

2004年12月3日,接到州公安局约见的通知,解五和我来到州公安局,进了办公室,我们就在靠门的长椅上坐下。办公室里有三位警官,大高个警官只招呼了一声“你们来了”就出去了。解五悄悄对我耳语:“他就是调来不久的金局长。”前些日子就听说,新从乌鲁木齐调来的金局长是位传奇式的英雄,在一桩震惊全疆的大案中立过功。不一会儿金局长又进来了,我忙上前把事先准备好的《请求协调联营协议的报告》递交给金局长,并请示他指派甲方代表与我方协调《联营协议》。他并不搭话,又匆匆出去了。这时,离我们很近的一位戴眼镜的青年警官盯着我,问道:“你们认为《联营协议》不合法?”我答:“其中有些条款不合法。例如,党政机关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那青年警官又问:“为什么?”他的无知令人惊愕(后来我才知道这位戴眼镜的青年警官竟是州公安局的法制科长),我正不知如何回答,金局长拿着一叠印好的文件进来,高声道:“《联营协议》宣布解除,进行资产移交!”并出示才打印好的文件《解除联营的协议》、《关于解除联营协议进行资产移交的通知》、《停止进行检测的通知》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等。……

我一看这架势根本没有我们说话的余地,在金局长继续大喊大叫的时候,我霍地起身走出办公室,下楼乘公交车回家了。

下午,解五打电话告诉我:“你走后不久,金局长不容分说就带我下楼上了警车,两辆警车八位警官一溜烟就到了检测站,七手八脚一会儿就给检测车间的大门加了锁贴了封条;接着到办公室抄走了我HU公司的财务账册后,也加了锁贴了封条。还叫我准备移交资产。我推脱说自己不是法人,趁他们不注意,搭乘便车溜了。小柴几个等他们走后拍了照片留作证据。”后来解五又补充说:“你刚走出办公室,金局长就问我,走的那人是谁?我说是公司聘请的老工程师。”

申请对州公安局强行查封检测站一事复议

2004年12月5日,HU公司向州政府递交报告——

申请对州公安局强行查封检测站一事复议(摘要)

州人民政府:

我公司对州公安局强行解除《联营协议》并查封州机动车检测站一事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九条,特申请复议。

一、 事实和理由如下:

1、(事实经过见前述,从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中明确指出:“党政机关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而州公安局单方面下达的《解除联营的协议》,甲方竟然是州公安局!甲方代表竟然是局长金翔(亲笔签名)!……

3、《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作为联营甲方的州公安局下达的《解除联营的协议》根本不容乙方说话,却说是“双方自愿解除《联营协议》”;进而州公安局还派人查封了正在营运的机动车检测站。

4、《解答》第七条,“关于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问题”应“按照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物权法》也指出“国家保护个人的投资权和受益权”。《联营协议》中写明“乙方则投资200万元用于购置检测设备和全套土建工程”,州公安局置法律于不顾,强行命令“进行资产移交”!

5、《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指出“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或由人民政府处理”。州公安局不顾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均由乙方投资建成,竟单方面下达命令乙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

二、我们的请求:

1、撤销联营甲方州公安局单方面解除《联营协议》、查封检测站的车间和办公室、命令乙方“进行资产移交”和“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做法。

2、恳请州政府出面依法协调《联营协议》。

谨呈。

附件:(包括被查封当时的车间、办公室的照片等证据,从略。)

HU公司 2004.12.5.

对州公安局查封检测站一案的上访过程

2004年12月5日,解五和我代表HU公司向州政府呈递《申请对州公安局强行查封检测站一事复议》。

2004年12月9日,解五和我代表HU公司上访州党委,L书记不在,叶副主任接见。

2004年12月15日,州党办刘秘书电话里说,已将HU公司申请复议的报告交L书记。

2004年12月17日,解五和我到州党委见党办杜主任,交申请复议的报告,请求安排见L书记。

2004年12月22日,州公安局向市工商局行文:《关于终结联营协议,取消HU公司机动车检测业务的通知》,——彻底封杀HU公司。

2004年12月28日,州党委L书记在办公室接见了解五和我,他个头不高,戴着眼镜,态度和蔼,亲自给我们倒水,耐心地倾听了我们的申诉,并在申请复议的报告上批了字:“请州政府办理。”我们接着到州政府,将有L书记批字的申请复议的报告交给州政府办公室的狄主任。

2005年1月4日,州政府法制办苏主任口头通知我们:“按协议约定,走司法程序。”我们当时就强调指出:1、州公安局以联营甲方的身份查封乙方已属行政行为违规应先按行政复议处置,再协调联营协议。2、联营甲方州驾训中心已于2002年6月移交后不复存在,无法走司法程序。

2005年1月24日,我们再到州党委找L书记,他已调走。

2005年3月3日,我们到州党委找新任的S书记(3)。在大楼门厅,我们见到了只有四十来岁白白胖胖着装考究的S书记,就朝他走去,一位年轻人拦住了我们,说;“S书记要开会,有事可找我,我姓何。”我们就把2005年1月20日写的《申诉》交给了何秘书。以后找S书记总是何秘书挡驾。(后来听说,S书记基本上不接见底层民众。)

2005年3月7日,我们到州党委政法委王主任处递交《申诉》,和我公司于2005年3月5日写的《再次申诉》。

2005年3月16日,我们到州党委政法委信访办上访,答复是,这原是政府行为,又无联营甲方,找法院是不合适的。

2005年3月17日,我们向州政府办公室狄主任递交《申诉》和《再次申诉》。

2005年3月22日,我们向州党委何秘书递交3月5日写的《再次申诉》。

2005年4月4日,我们打电话问何秘书,何答:“已交给 S书记” 我们打电话问狄主任,狄答:“已与何秘书联系。”

2005年4月8日,HU公司解经理应约从乌鲁木齐来到州公安局,金局长依然下令按联营协议移交全部财产,并不留协商余地。

2005年4月13日,我们打电话问何秘书,何答:“S书记还没批。”

2005年5月16日,我们打电话问何秘书,何答:“S书记说将材料转给政府。”

2005年5月30日,HU公司及全体员工向州人大常委会递交《对州公安局查封机动车检测站违法一事的控告》。

其中“强烈要求:1、州公安局停止侵权,归还HU公司的财产及公司的账本;2、机动车检测站立即开业;3、赔偿由查封检测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05年6月10日,州公安局向州人大常委会递交《对HU公司上访一案的答复》。

2005年6月15日,HU公司向州人大常委会递交《对州公安局<对HU公司上访一案的答复>中的几个问题的澄清及我们的要求》。

其中州公安局对其“扣押账册情况”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1、州地税局并未对我公司立“涉嫌偷税案”;2、我公司的全部账册已被扣押半年多了,却称“其他情况进一步调查中”,致使我公司所属度假村等的营业执照均不能办理;3、州公安局自1995年以来获得检测站营运税后收入的30%达200万元,却从没交所得税。此外,该《答复》称“我局也没有查封有关财产”,我公司再次举出当时被查封的车间、办公室的照片等证据予以驳斥。

2005年6月26日,解五和我应约到州人大常委会信访科,于科长谈上访进展。于科长是一位瘦削的中年人,快人快嘴。他又说,群众反映,解老板不知是用什么手段当上检测站的老板的,那可是暴利行业啊!……我说,那是另一回事;现在讲的是公安局根据什么查封州机动车检测站的。

2005年9月1日,州人大为HU公司上访一案召开协调会,没有取得进展。

2005年9月19日,市工商局巴局长当着解五和我的面打电话给州公安局,要他们把执照和账本还给HU公司。……

2005年12月12日,州政府办公室狄主任打电话通知我们:HU公司及全体员工向州人大常委会递交的《对州公安局查封机动车检测站违法一事的控告》已转到州政府处理;州领导已批转到州法院。

2006年3月2日,解五和我到州法院,接待人说,州上新出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你们HU公司的问题还是要找州政府。……狄主任又推到州政府法制办苏主任处。

2006年7月20日,HU公司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递《对州公安局强行查封机动车检测站的申诉》。

2006年10月17日,州政府办公室汤主任在接待解五和我时说,HU公司上访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材料已转到州上,我们已转给州信访局。

2006年10月27日,解五和我到州信访局,白副局长说,没见转来材料。我们又找汤主任,他又说已转到州公安局,还未见答复。

2006年11月16日,解五和我到州政府见到焦州长(两年前他就为此作跟批示),他表示同意HU公司和州公安局双方协商。我们当场又找汤主任,他当即打电话跟州公安局联系,州公安局办公室孙副主任说,等王局长回来。(金局长任期届满已调回乌鲁木齐,王局长是才从乌鲁木齐调来的。)

2006年11月30日,解五和我到州公安局,王局长说,他才看到材料。……

中青报一声呐喊

2007年11月21日,中青报记者一行三人来州调查,解五和我向他们反映了2004年12月3日州公安局强行查封机动车检测站、HU公司上告上访至今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

2008年2月15日,中青报记者一行三人再次来州调查,解五和我随他们到州公安局,州公安局的负责人才将2005年8月29日《撤销案件决定书》交给我们;并叫我们派车来把扣押的账册统统拉走。

中青报记者对我们说:是在他们一再要求下,州公安局才出示了这份夹在档案卷宗中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在卷宗中写着:经办人于2005年8月31日连续拨打了当事人解XX的固定电话,但没人接听,所以无法送达,落款日期却是2007年7月某日。事实上,2005年6月10日,州公安局向州人大常委会递交《对HU公司上访一案的答复》中称,HU公司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即使是在2005年9月1日州人大召开的协调会上,州公安局也没有提及这份撤案通知。

其实,HU公司的解老板、解五和我不但不知道撤案通知,连HU公司被州公安局立了“涉嫌偷税”案也全然不知!只知道州公安局查封了机动车检测站、扣押了HU公司的账册。

州公安局

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

州公经撤字[2005]3号

犯罪嫌疑人:解XX,性别男,年龄43,住址北京路114号。

我局办理的HU公司涉嫌偷税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此联交原案件犯罪嫌疑人)

HU公司对州公安局查封机动车检测站一案的申诉上访,经历了三年多的艰苦漫长的历程,在中青报记者的干预下,悄然落下了帷幕!此时HU公司已不复存在,全州第一家机动车检测站在2004年12月3日州公安局强行查封那一天就倒闭了!——没有人追究,没有人担责。

幸亏中青报记者在《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版刊登了一篇《是正常查账还是打击报复?一家企业的非正常陨落》,发出了呐喊,留下了证据。

解老板自述艰难上访路(4)

2014年10月,州公安局通知我,要10吨大米和4.5万元,作为单位的福利。当时,因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及时按州公安局的要求去办理,结果得罪了才从乌鲁木齐调来的金局长。随后,其就以《联营协议》到期为由,于2004年12月3日,对我企业进行查封,还抄走了我HU公司的财务账册。2005年7月8日博乐市工商局通报因企业无法年审营业执照被吊销。

我公司向州政府申请对州公安局强行查封检测站一事复议,受到推托;我公司按协议约定走司法程序,法院答复因联营甲方不复存在,无法走司法程序。——我从此走上了漫长无涯的上访之路。

2005年以来,我公司开始找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政法委和纪检委等相关部门上访,但是当地政府部门互相推诿。

2006年以来我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纪检委和自治区公安厅递交我的上访材料,但是都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2007年初我把上访材料托人送到中纪委,5月份中纪委批转到自治区纪检委,又转到州公安局,也就没有了下文。

2008年,中青报《一家企业的非正常陨落》刊出后,虽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包括州人大主任也曾要求解决我上访反映的问题,但是,由于州党委S书记的抵制,就再也没有人敢过问。过去州公安局也曾查封过检测站,我们上告后就得到了解决;而这回非法查封,由于S书记和金局长的枉法,冤案竟未得伸张。

后记

从我州第一家机动车检测站被联营甲方州公安局查封倒闭等案例可见,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个又一个相关政策,但一些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国家政策成为一纸空文。任何权力,尤其是行政执法权的行使,都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可能被滥用,甚至产生腐败。

2005年11月,我又受聘于一家才开业的TL机动车检测站:老板同样是农民;职工同样跟老板沾亲带故;老板同样靠关系在银行贷了巨额的款;同样是管企业的婆婆多,同样是“官司”不断……

在这里我不由得思考起机动车检测站的性质和定位问题。尽管国务院国阅(1993)204号文件规定:“汽车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是,机动车检测作业本身只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行业,却被定为盈利性企业,于是老板就可以利用法定检测过程的薄弱环节和部分检验项目的可人为操作性、或使用其他非正当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导致乱象丛生。

2010年12月,我领到TL机动车检测站的最后一次工资,这时我已年过古稀。我在TL机动车检测站又当了5年工程师,又经历了在州机动车检测站类似的事件,我也保留着大批原始材料,……但还是就此打住吧。

注:

(1)、为避免对号入座,本文的人名和单位名称等都作了处理。

(2)、1995年我以高级讲师退休,工资为一千多元,比在任校长(处级)的工资还高一级。

(3)、无独有偶,L书记和S书记在后来的反贪腐风暴中都落马了。

(4)、根据解老板在网上的发文删节修改而成。

2016.10.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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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