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天地之间有正义的“标杆” |
正文 | 这段时间以来,笔者一直关注着李昌奎这个混帐东西。 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启动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再审程序。此前的3月4日,李昌奎在二审中获判死缓,从而推翻了去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的一审死刑的判决。云南省高院对李的改判引起了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药家鑫案”逐渐平息之后,人们对于“李昌奎案”的聚焦与日俱增。值得一提的是,其间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抛出“李昌奎案十年后肯定成为一个标杆”的说法,成为进一步激化网民不满的催化剂。 依据媒体对该案的报道,李昌奎的作案手法极为残忍,除了对一名女子实施奸杀之外,还摔死了被害人年仅3岁的弟弟。这使得民众在对比了“药家鑫案”之后,很快给出了“赛家鑫案”的称号。 李昌奎一案二审改判以来,公众一直在质疑。而近日,云南省高院副院长回应说:“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从这个表态能看出一点端倪:云南省高院改判此案,或许是想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司法进程中“留下一笔”。 然而,此次改判所传递出来的价值观,令人怀疑。云南省高院的改判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二是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仔细分析这两个改判依据,其一,把此案定性为婚姻纠葛和邻里矛盾,很片面。因为李昌奎还杀死了与所谓的“纠葛”扯不上关系且年仅3岁的孩子。其二,自首情节只是“可以”减轻刑罚,而非“必然”。 云南省高院强调,“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但公众对本案的质疑在于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并非有意干预司法,不能简单地概括为“公众狂欢”。较之于我国目前死刑制度与自首制度的粗疏,法院更需要将其运用“法律逻辑推理”而进行的“自由裁量”严谨、充分地呈现给公众。“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的理念式表达,显然无法令公众信服。 而所谓树“标杆”,更令人大惑不解。虽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提案渐增,但毕竟尚未写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慎刑”要求,亦并非否定死刑的适用。那么在国家立法尚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有效法律对案件进行审判,不能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用在个人理念的表达上,并试图以此“推动司法“改革”进程,否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云南高院想借西方司法独立来强加于中国人民,一个不听民意的法官是在为谁执法?司法独立取消死刑只不过是西方分化中国政府和人民大众的离心剂!立法是为了维护国家稳定和人民的利益,法是要顺应民众认可公认的,若一部法律不建立在维护人民大众利益的基础上还算什么法律,法律不是法官的私人产物,法律是中国的法律,不是追随西方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只不过是为人民服务的代理人,法官不为民众利益而执法还算中国的人民法院吗??法律一但离开了维护民众基础的认可执法的话,狗屁不是!西方的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有钱、有资本、有好律师就可钻法律的空子,云南的法官想借西方法律来强奸中国人民。 中国存在的司法不独立现象由来已久,这并不是一时半会能够解决的问题,"赛家鑫"案将民意视为干扰司法独立,那么我要问,什么样才叫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就是将中国国情搁置一边,而去接受西方的一些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思想?西方司法提倡废除死刑,那也许是西方国情下的一种民意体现,抑或是西方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思想宣传战略,而就中国国情来看,绝大多数人是接受不了废除死刑的,中国司法部门并没有做民意调查,而一味的只根据那些单纯研究外国法律的所谓的"专家"的提议,而让中国人民也去接受这些所谓的"先进思想",让多数人去服从少数人。其次,司法部门在行政干预面前长期表现出的无能,与当前面对"民意干预"表现出的强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既然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下如下结论:当前中国司法所追求的司法独立,并不是独立于西方思想的影响,也不是的独立于行政干预,而是要独立于民意!在我看来,中国司法已经开始背离立法的初衷。立法是要干什么?应该怎么样去立法?很显然,立法的目的首先就是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维护国家的利益,而一项法律的确认也应该体现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而非少数几个"立法者"的意愿。在此,我呼吁,中国司法不要做强奸民意的事情! 中国是大陆法系,又不是案例法,树什么标杆?!公道自在人心,人亡档案在,何至于树一个标杆在那里做摆设,什么时候连中国的法律都走到了需要标杆才能看得清的地步?!法律为的是公平公正的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利,说什么冤冤相报何时了,公平对待生命是最基础的出发点,若是以情而论,谁能让冤死的亡灵恢复生命?活着才有人情讲,死了怎么讲情?!哪怕是跟活着的亲生父母都无法替代冤死的人本身,想讲情就让李昌奎也死亡,跟死者公平的讲,这样不公平的讲情算是什么讲情?!于情于理都应该判处死刑,别再装什么人文,讲什么仁义,在死者这个冤死的亡灵面前没有一个人配得上讲这种话,也没有人可以替死者做主,说什么原谅犯罪的人,躺着的死者,她也曾经有着公平的生存权,可是他们的权利被人活生生的剥夺了,谁来维护他们的权利,法律必须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公民!作为司法人员,应当着重于研究法律本身,而不是专注于展现自己发言人的风采,更不应当为死者做主,说什么大仁大义之词,这直接显示出其对死者生命的蔑视和不屑!给死者以公正公平的对待是法律审判的最基本的立足点! 中国的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院,法院的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如果偏离了这个方向,那法院的工作将会发生严重的偏差。纵观滇高院对李昌奎案的改判及对公众舆论的应答,其做法和想法已经偏离了我们党的指导思想,严重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其所作所为代表的是滇高院审判集体对死刑犯改死缓新审判理念标杆的所谓创新。 一个政府或者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果要想让人民从心底里信服就必须要时时处处为人民着想,为人民办事,就必须要做到取信于民!而不是象云南省高院那样一边自己知法犯法肆意践踏法律,一边拿老百姓的生命权当儿戏,一边高喊当改革先锋一边行“打击人民保护犯罪”之实!!! 对于“云南李昌奎案件”,仅管在一片嘘唏中要再审了,云南高院法官还是很强硬的态度:“死刑非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审判”。 这么多有良知的民众的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在某些冷漠的执法者面前成了“公众狂欢”? 道要全体公众哭泣而一个罪犯狂欢就是执法者希望树立的标杆?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砣是老百姓!”众多的民众与李案中的被害人毫不相识,他们只是通过案件本身判决的公正性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些意见和看法是没有任何偏向的,是完全从公正的角度提出的。 维护司法的威严,前题是审判的公正。任何的审判都要考虑到社会效果。法律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是最基本的社会道德,所以法律必然从属于社会普遍人的意志,因此尊重普遍人的意志反过来必然是对法律的尊重。 重审李昌奎死缓案,将在八月二十二号在昭通由滇高院重审,这将在反腐败的新形势下,滇高院将自己推向反腐败的舞台,这不仅仅是李昌奎案的终结,这更是全国人民在向这些玩弄法律的“精英”们发出的呐喊和警告:法律是有底线的更是神圣的,是维护全国人民利益的,岂容践踏! 树什么标杆?!公道、正义、依法就是标杆,这标杆在老百姓心中,不用你们自家来标榜。 你们不判罪犯一个死刑,不给人民一个说法,那么人民就要给你们一个说法——————-人民就要判你们死刑! 举头三尺有“神灵”! 天地之间有正义的“标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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