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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史书与地方志书的同一性研究
正文

文/孔祥鲁

【摘要】在史志界关于什么是史什么是志,争论了许多年也没有一个公认的结论。我认为:在性质上史就是志,志就是史。但是,目前人们被史或者志记录的内容、体例、写法这些形式所迷惑,依此排列出许许多多的差异来证明史和志的不同;我认为就像人一样,不管人与人有千差万别,其本质仍然是人,不应该把长相不同、连体儿来否定他是人的本质。本文试图从史和志的性质入手,通过研究二者记载的对象,所用的体例和写法等来论述史和志的同一性。

一、从性质上说史就是志,志就是史。

通常认为由国家史官撰写的专门记载历史的书籍成为史书。中国的史官设置自有文字记载就有了,商周时代的甲骨文中有“作册”、“史”、“尹”等字;金文有“作册内史”、“作册尹”的记载。经王国维考证,“作册”和“内史”同是史官,其长官称“尹”,都是掌管文书、记录时事的史官,发表在《观堂集林》中。《吕氏春秋·先识篇》记载:夏桀荒淫无道,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进行劝谏无效,即弃而奔商。 刘知几在《史通·史官建置》中说:春秋时期“君举必书”。因此,史官的设置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左史、右史等史官。“大史掌国之六典,小史掌邦国之志,内史掌书王命,外史掌书使乎四方,左史记言,右史记事。”。《礼记·玉藻》说是“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秦有太史令,汉置太史公,唐设起居郎,还有兰台令、柱下史、著作郎、左右史等史官。由此可见,史官日常的工作就是记载上至国君的言行,朝廷发生的重大事件,下至邦国的发生的事件,作为修国史的史料。

那么,各级史官按一定的要求记录和汇辑这些国事既是“志”,太史令或太史公根据这些“志”进行编纂成书就是国史。国史可以一人修也可以是一个机构编纂,像清朝的翰林院设修撰和编修,主要的工作就是修前朝的史书。现在,无论是修国史,还是修地方志都不是一人的能力所承担得了。

史书的作用刘知几的《通史》说:“修史是为了使用。它记载功德也不漏掉过失,表彰善行也憎恨丑恶,一朝的得与失,其荣辱流传千载。如果史官常设和史书长存的话,则历史人物虽如流星划过夜空,耀眼的光芒过后终成空寂。而其人其事记录在史书中,像皎洁的月亮和闪烁的星星一样永存。后世的读书人,翻阅史书而和历朝历代古人神交;不出家门而尽览千载的历史。见到贤能的人就向他那样做,看到顽劣奸佞的就内心自我反省。就像那《春秋》成书后,乱臣贼子害怕;春秋时期齐国的南史作史官,国相崔抒和国君争美女而弑君,他不愿意留下弑君的名声而杀害三任史官。第四任史官被崔抒非难,南史怀揣着“崔抒弑君”的条陈向朝廷走去,权贵也畏惧。史官记事载言是这样,史书劝善惩恶也是这样”。

在上古时期的《尚书》由虞书、夏书、商书、周书四部分,实际上就是一部国别体史书。西周末年各诸侯国各有各的史书,晋国的《乘》,郑国的《志》,楚国的《梼杌》,鲁国的《春秋》等,相对周朝国史来说就是地方志。现在能看到的《春秋》是我国第一部编年体史书,被誉为“春秋经”。由此可见国家可以修史,地方也可以修史;国史可以叫志,地方志也可以地方史。但是,所记载的内容是某一段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事件,按一定要求编纂起来,叫志可以,叫史也可以。一部《三国志》没人否认它是国史,所以从性质生说:史就是志,志就是史。

什么是“地方志”? “方志”一词最早见于《周礼·地官·涌训》“涌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

“方”指地方、方域;“志”是记载、记述。“方志”的本义是为记载一个地方自然与社会的各个方面情况的典籍,在这个意义上说“方志”不是史书,也不是地方志。但可以是地方志中的内容。譬如说《地理志》《山海经》就不是史书,而地方志中就设立了“河渠志”“学校志”等。但是,当“方志”记载了当地历史、社会发展的全貌的时候才叫“地方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志就是史,史就是志;或者说“史”是一国家的“志”,“志”地方或行业的“史”。

二、史是志之源,志是史之流。

在明确了“史”和“志”的涵义后,在探讨一下史和志的起源和流经。我发现无论历史的论述,还是现实存在的史和志,都表明“史”是“志”的源头,而“志”是“史”的支流。

明朝的李东阳认为:“志和史是一类的”,“大的则叫史,小的则叫志,它们同时存在并行而互相印证”。清朝杨佐国认为:志,是史之余。王棻说的更具体:志是史的支流。金鈜也认为:“志是一个地方的史;史是一国的志,它的区别在于详略、简繁不一”。

志的出现最早可以追逆到《尚书·禹贡》和《山海经》。《禹贡》是我国古代历史文献汇编《尚书》中的一篇,记载了“大禹治水”的历史,是当时的史官所作。从《尚书》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它是一部史书。从纲目看分别是虞书、夏书、商书、周书,那么《尚书》是“断代史”;尧典、舜典、大禹谟、皋陶谟、益稷、禹贡就是人物志;其中的誓、诰、训、命就是政治志。后世的地方志、地理志仿自《禹贡》,禹贡源于《尚书》,在隋唐就有人主张《禹贡》为史官所著,这就有力的支持了与地方志书起源于“史”的观点。

以上的论述的基点是《尚书》是一部史书,志书源于《尚书·禹贡》。如果学术界不认为《尚书》是一部史书,史是志之源,志是史之流似乎站不住脚了。但是,志书还有更清晰的来源。

如前所述,方志起源于周朝的《周礼·地官·涌训》“涌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在周朝设立的史官中有一种史官叫“外史”。外史的职责是“掌四方之志”,四方之志就是各诸侯国的典籍。外史把这些典籍经整理后提供给诵训官,由诵训官给周天子作讲解,使其了解天下情况,更好地治理国家。这种以地记事的国别史,即是四方之志,这些“四方之志”如晋《乘》、鲁《春秋》、楚《梼杌》、郑《志》等,既是一国之史,又是一国之志。

班固的《汉书》包括本纪十二篇,表八篇,志十篇,列传七十篇,共一百篇,后人划分为一百二十卷。它的记事始于汉高帝刘邦元年(前206年),终于王莽地皇四年(23年)。《汉书》的《刑法志》、《五行志》、《地理志》、《艺文志》、《郊祀志》、《天文志》和《沟洫志》是最早行业志。《刑法志》第一次系统地记载了西汉的法律制度的沿革和一些具体的律令规定。《地理志》记录了西汉的郡国行政区划、历史沿革和户口数字,有关各地物产、经济发展状况、民情风俗的记载更加引人注目,俨然是一部地方志。《艺文志》考证了各种学术别派的源流,记录了存世的书籍,它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图书目录。《食货志》:上篇记载了西汉农本思想指导下的“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伍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的作法。下篇 记载了自先秦至西汉统治时期货币演变的过程,说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的重要意义。受此影响《明史·食货志》的子目为田制、户口、赋役、仓库、漕运、盐法、杂税、钱法、矿冶、市籴、会计等制度,这些不都是地方志所要收录内容吗?

《隋书》纲目有:帝纪五卷、志三十卷、列传五十卷。其中,志分:《礼仪志》、《音乐志》、《律历志》、《天文志》、《五行志》、《食货志》、《刑法志》、《百官志》、《地理志》、《经籍志》十志三十卷。这十志不仅记载了隋朝的典章制度,而且概括了梁、陈、北齐、北周的政治、经济情况,有的甚至追溯到汉魏。例如《食货志》记载了自东晋以来的等级制度和货币制度;《地理志》记载了南北朝以来的建置沿革;《律历志》和《天文志》总结了南北朝以后一百多年来天文学方面的成就;祖冲之的圆周率的详细记录,也保存在《隋书》中。《隋书》的《经籍志》是继《汉书·艺文志》后的一部十分重要的目录书,记载了自汉至隋凡六百年我国书籍之存亡、学术之演变,是对我国古代书籍和学术史的第二次总结,也是对我国学术文化史的一大贡献。《隋书·经籍志》还有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为我国以后的四部图书分类奠定了基础。《汉书·艺文志》曾把天下图书分编为六大类,到东晋李充造《四部书目》,始分书籍为四部。《隋书·经籍志》吸取其长,正式将各类书籍标出经、史、子、集四大类,其下再分四十小类。由此看来,史是志之源,志是史之流,再明确不过了。

三、写法的差异不是核心分歧,主张史志分立是错误的。

目前,史志界有部分人认为:史不是志,志也不是史,写法不同。我认为:写法不同有的历史传承的认同差异,有学界认识的差异,不能作为否认史就是志的根据。就是“志”本身,不同地方的志写法也不一样,就是同一个人编写得志,在他不同时期写法也不尽相同。我们不能依此说前是志,后不是志。

章太炎在《中国通史略例》里把史的体例规定为:《表》、《典》、《记》、《考纪》、《别录》。梁启超在《中国史叙论》里认为史有《年表》、《载记》、《志略》、《传志》四种体例组成。而《史记》有:十表、八书、十二本纪、三十世家、七十列传,《汉书》有:纪十二篇,表八篇,志十篇,传七十篇,《隋书》仅有:帝纪五卷、志三十卷、列传五十卷。虽各不相同,但都不失是良史。

宋人认为:志书应有“举凡舆图、疆域、山川、名胜、建置、职官、赋税、物产、乡里、风俗、人物、方技、金石、艺文、灾异无不汇于一编。”

明代颁布的《纂修志书凡例》规定,志书应包括:建置沿革、分野、疆域、城池、山川、坊郭、镇市、土产、贡赋、风俗、户口、学校、军卫、郡县、廨舍、寺观、祠庙、桥梁、古迹、宦绩、人物、仙释、诗文、杂志等目。

当代人认为:志书的体裁,包括述、记、志、传、图、表、考、录等,同以上比较,统称为志也不尽相同,也不失为志。在具体写法上,方志记事的基本原则是“横排竖写”,“事以类聚”。横排是指按事物的性质横向分类,如沿革:党政机关的各个部门,行业的工业、农业、商业、学校等;竖写是指以时间为序纵向记述,从古到今、从无到有、从事物发端到现在。

对于这种横排竖写的写法,史书是早于志书使用的。像《史记》的十表、八书、十二本纪、三十世家、七十列传,哪一项不是横排竖写的啊,哪一项不是是以类聚的。“志书”之所以突出横排竖写的特点,不是因为它不是史书的原因,而是志书修之年限的原因造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令》规定:二十年左右一修志,由于竖向年限短,横向的排列就越突出,这种只看形式不看实质就成为误导史志不同的一个主要的原因。

还有部分人认为:史简而志繁是史志不同的一大特点。甚至有人主张在修志不成熟的单位就先修史,等条件成熟后再修志,因为史简单志繁复。我认为:这就是把史和志分割开来造成的认识上混乱。史的简是能上一国之史的要够国家级的标准所以简,地方志的繁是能达到该地方标准的繁,完全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比较,从这一意义上说的史简而志繁。如果是同一地区或单位,无论是修史还是修志,都是同一回事同一标准无所谓简繁。

也有部分人认为史是论述性文体,志是记事性文体。这就把史书这种文体的性质弄错了,《史记》是纪传体史书,编年史、断代史都是记述性文体不是论文集。有人例举了《史记·廉颇列传》“廉颇者,赵之良将也”中的“良将”是对廉颇的评价,在史中出现是正确的,整个传记都是围绕着“良”来论述的,出现在志中就就不对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史记·廉颇列传》整篇是围绕着“良将”记述的,而不是论述的,在史中这样写是廉颇功绩所决定的,不是史书性质所决定的,在志书里如果也写“廉颇列传”同样是“廉颇者,赵之良将也。”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原则问题,那就是史书和志书能不能褒奖和批评的问题。有人说史书可以褒贬,志书不能褒贬,只能依据事实如实的记录。这里显然是自我矛盾的论点:什么是如实的记录?一件事一个人已经有了定论的就按照这个定论记录就是如实记录,这个定论本身就有褒贬,史书记载了是正确的。那么,志书怎么去记载这件事?把褒贬去掉还是如实的记载吗?例如在志书里给雷锋写传记,能把他是“中国青年人的楷模”去掉吗?去掉了就不是如实记载,这不自我矛盾了?而对于没有定论的事件,有人说志书可以“事无巨细”全部记录下来,我看这是错误的。没有定论不能收录到志书中,对材料要按一定标准进行取舍,才是修志的原则,修志是这样,作一篇千字文同样是这样,把志书写成记流水账,岂不贻笑大方。弘扬正气永远是社会的主流,修志既是“存史”也是“资治”同样是“教化”,打击歪风邪气同样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一部完整的志书本身所决定的。例如,反腐倡廉的成果写进志书,这部志书警示作用才会体现,志书才不是粉饰太平秽史,同样是存史、资治、教化。

综上所述,从史和志的性质、源流和体例、写法诸方面都说明:史书和地方志都是史书,志书源于史书。虽然二者在写法上有所不同,但不能否认志书是史书的性质。 (50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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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5: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