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明珠之死想到 |
正文 | 她离世了,这样的妙龄美女太可惜了。对于李明珠的遇害,人们往往这么说。有人说她若不是夜深了去坐出租车,是不会遇难,若是结伴同行,或有亲人陪同也不会这样,这是主要原因。这提醒人们外出,夜深了不要独行。也有人说,出租公司招聘人没考察其素质,没加强教育造成此局。对于用人很多单位只注重技能而忽视了素质(道德品行),其实素质也是一种能力,它叫软技能,在用人上只注重技能不注重素质,往往会给单位造成不利,甚至关其效益,其上便是一例。 还有人认为,性犯罪这与我国传统思想贞洁、隐私大于生命有关(饿死小,失节大)。假设她不去反抗,不喊叫,不声张来人,而是乖乖顺从,甚至献媚传情,言称以后联系,虽然失贞,那样可能保全自己的生命,逃脱后再报警,因为生命远远大于隐私。 社会上发生性犯罪的原因,一是与教育、治安有一定的关系,还与性约束有关系。性开放了性犯罪相对会较少,性禁锢了相对较多。在古代文献记载的性犯罪不多见,在古代虽然性禁锢,但合法的妓院却普遍存在,这分流了性犯罪的频发。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法院门前,一些公共栏的布告,多数是强奸犯,现在布告少了,法院门前的布告也见不到性犯罪的影子了。虽然公安机关不定期的严查卖淫窝点。但是它却对减少性犯罪有着主要作用。 实施奸淫后又把受害者杀死,这是两种犯罪连续实施。有些人认为这与法律判刑过重有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严重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以上法律来看,侵犯女子的隐私比过失杀人判刑还要重。连奸带杀,按人的心理,不释而名了。这对于一些厌世的犯罪分子可能产生奸后杀害的意念,尤其幼女。有时一些事是坏在法律下而不是坏在凶刀下。 依现在的法律,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但受害者却得不到补偿,有人提议,奸犯刑期应轻,应定在三年以下,重在经济处罚,那样受害者可得经济补偿,其实现实中一些犯罪分子与受害者以经济补偿私了的也存在。这样也许奸后又杀害的案件会减少。还有人建议,对奸犯应对其实施阉割,让其终生不再犯奸。 她的去世是否给道德、法律敲响了警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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