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司机作“鬼” 难逃法眼 |
正文 | 2009年3月23日16时30分许,济源市交警二大队民警在207国道二干路段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豫L号牌大货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当民警走近该车时突然发现该车前牌照有明显刮擦痕迹,该车原牌照应为豫D,经初步询问得知,该司机申某,平顶山叶县人,其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电子监控系统的侦察和拍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交警二大队以故意污损号牌对司机处2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门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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