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走在制造冤狱的前面 |
正文 | 第二篇:乡镇党委书记杀妻案 时间:1996年8月 李立,县某镇党委书记。1996年8月,由于杀妻嫌疑被收审。1997年一审被判死刑,1998年间,省报登载“从死刑到无罪释放”,宣告被押三年的李立杀妻为错案。 这种当年所谓证据确凿的案子,放在浙江“聂海芬”们的手中,李立只怕早就命归黄泉了。 要我看来,不明真相的群众认为李立该杀,他的亲属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怨恨李立,没有一个人会为他喊冤,所以李立去死很正常。 从当时破案的情景上按有罪推定的逻辑,李立可能这样认定有罪: 一,李立所在镇为山区,山雨连绵时,山洪暴发,作为一镇之首的李立不可能携妻夜巡而无陪同。 二,李立长期与本镇一女青年有不合法理的同居生活,有摆脱现实婚姻的可能。 第二条也可以看着是杀妻的导火索。李立之妻溺水死,现场尸检表明,不排除他杀的可能。设法弄到李立杀妻的供词,从中查找有用的话去落实一下就行了。 李立的供词,也简单,来点连审折磨折磨,不怕不招。 首先,要刑侦,预审在局副局长领导组织下,开一个李立案侦破工作会,针对审讯李立,作一些前期准备;李立是心理素质极好的人,多年来的工作生活磨砺,使李立能够承受各种诱,套,逼迫的审讯方式,能想常人不易体会的诸多问题。 李立是一镇之首,在某县也是有名有地位的人物。这个案子破了,铁定参与破案的大家,那份荣耀,名气与日俱增。 当然,不搞个专案组,审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极有可能暴露某些信息,让李立有饶幸过关的准备。李立甚至在刑侦,预审的审讯中游刃有余。 以上的内容是假设的办案思路,如此的办案,李立有活命的机会吗? 有。证据。没有物痕,凶器,DNA,录像,真实的证人证词,合理的事实依据,都有可能的冤屈,我们犯得着去制造一些定罪的东西吗? 不能想当然。后来李立的案件是这样经过的: 刑警队几天几夜的折磨,李立招供了,有伤为证。 预审科查实一切是实,有圆满的材料为证。 县法院也开庭了,有反反复复,那是人性的狡诈。 省高院就不同了。结论是,口供交待不一至,材料中关键动词让人不能信服,没有铁定的证据。李立第一次交待是争执中肩膀撞其妻落水,后来的材料中变成了手推,推撞不分,事实再真你信吗? 肩膀撞,有可能是无心过错,手推,那就是故意作为。这种关键的动作,要在案发地多做几个演示,这是能确定本案真与假的办法,不要关门在家闭门造车。 李立无罪释放,说明了十几年前的湖南政法系统的工作细致,充分体现了一次疑罪从无的办案实例。 (事后评点:此案当时在我们县影响很大,案子办着办着又变成了错案,肯定给某些人当头一捧。当年的刑侦队确实有一些人平时不学无术,又懒散不作为,动不动就使用暴力。记得李立案中头一天就被一民警连踢几脚,原因是看不得李立那一付官腔官调。进了审讯室,以为这是自己的办公室,不打才怪。有时我想,明明找不到有力证据,却肯定别人有这有那,就在审讯室里守株待兔,这迟早要出问题的。不要把无辜的人送进牢狱,有时正义之剑也在你头上高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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