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漫谈惩罚教育 |
正文 | 漫 谈 惩 罚 教 育(杂谈) 江 滨 经常听到在职的教师牢骚和慨叹:现在的学生没法管,也不敢管!于是,对那些难以管教而且家长严重“护孩子”的学生就不去多管。这是一个现实。 从法律的角度讲,有关教育的法规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从社会存在的现象看,可能是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或者家庭对孩子的珍惜,明智、不袒护孩子错误并支持老师用比较的手段去管教孩子的家长是越来越少了。常常听到这样的消息:某某家的孩子因为上课违纪不听老师的教导,被老师罚到教室门外听课,于是该老师被告到有关的教育领导部门,受批评不说,还被扣去了业绩奖金。这是轻的,还有的老师只不过用书本拍了违纪学生脑袋一下,于是学生家长大闹学校,拿出了一大摞申请报销的单据,又是医院脑ct,又是心理损伤赔偿费,又是交通费、误工费……扬言要走法律程序。学校为了息事宁人,只好勒令该教师停课、赔偿。于是,教师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大打折扣:我管不了,不敢管,不去管可以吧? “你当老师管学生非要用体罚和变相体罚之类惩罚的手段吗?”我知道,此时此刻,一定会有人提出这个问题。 咱们首先弄清楚几个概念:惩罚、处罚、体罚、变相体罚。既然产生了这几个概念,那么这几个概念化作实际,就有了存在的必要。 不妨琢一琢词: 惩罚——“惩罚是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戒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教育大辞典》) 处罚——按照学校制度对学生施施的一种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惩罚,譬如警告、记过,等等。 体罚——“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子身体使用的惩罚”(辞海) 变相体罚——用非暴力方式达到体罚效果的一切手段都应当包括在变相体罚的范畴。如最常见的面壁思过、罚站、以及罚做不在规定要求之内的劳动及其他活动,也包括教师随心所欲想到的,涉及疲劳肢体的惩处。 显然惩罚是个总体的概念,它涵盖其他几个。 一个“罚”衍生字出来这样多的可以实施的变种,都是用来弥补语言教育(说教)不足的,可见语言教育不是万能的。在对学生实施教育的过程中,迫不得已行实施惩罚的手段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因为学生毕竟是在学着懂道理明规矩的懵懂健忘阶段,而且龙生九种各有各的体性,单一的说教在许多情况下往往难以奏效。作为教师,除了正常教育手段,譬如说教、表扬、批评以及本身做榜样以外,在“黔驴技穷”,正常手段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往往就会想起惩罚,最方便就是体罚和变相体罚。 实践证明,在不同教育理念支配下,教育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要求执着于一端是不可能的。有的崇信“棍棒底下出人才”,惯用体罚,于是“虎爸”、“虎妈”便被叫响;有的强调激励教育和赏识教育,于是孩子们每天都如沐春风,在洋洋自得中快活。其实,各有利弊,而且都得有一个度。还是老祖宗说的好:过犹不及! 激励教育和赏识教育,是我们当前所提倡的,因为它抓住了人性中的一个软肋:喜欢被夸奖,夸奖可以激发主观能动性,从而焕发出自我能量。这种方法诚然行之有效,但也得因人而异。有的孩子不经夸,你一夸他就骄傲,忘乎所以,久而久之他就只能听好话儿听不得批评了。遇到这种情况你就得适当给他降降温,或者让他经经挫折,知道自己的不足,便于提高自觉性,长长见识。 惩罚就是人为的挫折,而体罚(或变相体罚)是随时可行的惩罚。从生理学来讲,这是一种强刺激,有利于强化大脑中的记忆信号,使犯错误尤其是形成习惯性错误的主体人记住教训,以便改正错误,养成良好的作风,譬如认真听课、认真完成作业,或者尊重他人等等。所以,诸如拍他一巴掌、打他几下手心,或者罚他站一会儿,对他并形成不了什么伤害,却起到了警示、警戒的作用。明智的家长对此都不会在意。 对小孩子(学生)来说,养成教育是极其重要的,可以影响他的一生。当然,养成涉及到许许多多方面的因素,有学校的因素,也有家庭的因素。有人把教师比喻作园丁,这是有道理的。园丁的责任不仅仅是爱护幼苗,施肥浇水除虫去害防病,幼苗一旦由着性子胡乱出杈疯长,该直该弯该剪,那也是你的责任,不能缩手缩脚,这不敢动那不敢动,这对生长中的花木果树并非爱护。其实,家长也是园丁,但有一个观念在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那就是对孩子施行诸如体罚、责打之类行为,家长可以,也没见这规定那规定,而发生在教师身上,就有个教育法规在限制——“不得体罚与变相体罚!” 有人持这样一种观点:玩,是孩子的天性,让孩子保持快乐,在快乐中长大,是天经地义的;对于惩罚、挫折、限制、压力持彻底批判的态度。记得有一篇文章议论宋氏三姊妹(庆铃、霭龄、美玲)的成长,说,三姊妹在小丫头年龄的时候,由于顽皮,践踏了农民的庄稼,农民们上门要求赔偿,宋父不仅支付了一大笔远远超过损失的赔偿金,而且和农民达成了一个协议,让村民不要惊吓和干扰孩子,让孩子可以在田野里尽情嘻戏,以释放她们的天性;对此,该文的作者很欣赏。 这种爱护“儿童天性”的理念,不知在芸芸众生里是否都能行得通办得到。宋氏三姊妹都很优秀,不要误认为就是出于这个被尊重了“儿童的天性”的原因,别忘了她们在被尊重了“儿童天性”的同时,还有她们的严厉母亲给她们制定的种种清晰明确的规则和限制,据说三姊妹的妈妈对孩子的培养,施行的是以坚韧刻苦著称的斯巴达式训练方法。斯巴达人对儿童的训练以强调自立为主,过程中包含了残酷多变的惩罚(至于宋氏姊妹少年时代受没受过体罚,不得而知,不敢妄言)。 随着时代的变迁,封建社会“天地君亲师”的排序早已经被彻底否定,这当然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但“尊师重教”的口号却还在喊着。然而咱们的某些家长,只知对孩子百般阿护,“尊师重教”四个字却被踩到了脚底下 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所述的现象。那些“护孩子”的家长,仅仅是溺爱孩子吗?恐怕这只是原因之一,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得到整个社会道德滑坡上去找。由于道德的滑坡,人群里便出现一些另类,他们唯个人之意为上,公共的道德观念被扔到了一边,学了几句法律条文,便用来作为只责人不责己的武器,自己的孩子在学校集体中可以为所欲为,他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而老师行施用了惩罚的手段,便惹恼天王老子似的,上纲上线,大闹学校! 除了社会上个体行为造成的原因,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被挫伤,跟有关舆论媒体没有坚持正确的导向也不无关系。一旦某某学校出现了老师体罚学生引出事端的事件,媒体便如获至宝,大肆渲染,闹得沸沸扬扬,而学生一方的恶劣表现,诸如违反纪律不守规矩,对抗甚至侮辱老师,却缄口无语,不找原因,不加议论,甚至全推到教师教导无力教育无方上去。媒体的这种导向,不能不说是社会的悲哀! 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话说回来,惩罚教育,尤其是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会有副作用的,除了可能发生的身体伤害,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学生留下一些心理的阴影,这就需要权衡罚与不罚的利弊。另外,不能越界,这界包括前边提到的“度”。一旦越过了应有的界限,错误便会发生易位。这个界限其实并不难把握,关键就在于对学生施行惩罚手段(无论体罚还是变相体罚)时,主观是良好(譬如恨铁不成钢)的,还是怀有了一种泄愤、争强(“我就不信压不服你!”)或者报复(“你可落到我手里了!”)的心理,一旦有了这种种心理,必然会失去理智;失去理智的结果必然是冲动,情绪进入了冲动,学生再大的错误也就会被掩盖,而教师难免坐上被告席。冲动是魔鬼,这话用在惩罚教育实施过程中也是真理。见过有关的报导:幼儿教师,惩罚不守规矩的孩子,罚他吃掉自己拉的屎,这恐怕是少有的特例,该教师心理出了故障,丧失了人性!有的教师打残了学生,触及了刑律,这就是冲动的魔鬼附体了,也是特例。 雕塑是门艺术,但它的对象是物,搞坏了大不了重新另来;而塑造一个人,却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必须学校和家庭,教师和家长双方协力进行,搞坏了是不能重来的。在教育理念上不统一不一致也是常有的事,可以平心静气地交流协调,因为家长和教师目标是一致的。敢说,没有一个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不成才,也没有一个老师希望自己的学生变坏;能让自己的学生超越自己,那是一种骄傲! 对孩子的爱,不应当理解为一味地顺和宠,必要的惩罚也是爱。 (原发《胶东文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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