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残疾人旅游,“路”在何方 |
正文 | 郑州市民刘芳序5月7日联系市内某旅行社,希望通过该旅行社出境旅游数日。报名当天,旅行社详细查阅了小刘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当看到在小刘在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的信息是“轻度肢体残疾”后,旅行社对小刘提出的“独自参团旅行”的申请予以了拒绝,要求小刘必须要在家属陪同、的监护下方可参团旅游。对于旅行社的要求,小刘予以了拒绝,并告知旅行社,自己虽然拥有残疾证,却具有良好的自理能力和行动能力,完全可以适应旅行社安排的旅行,关于小刘是否符合单独参团旅行,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为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小刘通过电话向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提出了咨询,对于小刘的情况,消费者协会予以的答复是:“当前双方并未签署、认证任何协议,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违法行为,不应予以追究责任,且旅行社与消费者之间均保有签署或拒绝签署协议的基本权益。” 小刘向郑州市旅游局提请申诉,郑州市旅游局予以的答复是:“此事件属于商业行为,且行为尚未发生,不存在商家在消费者旅游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约行为,旅行社与消费者之间均保有签署或拒绝签署协议的基本权益,所以不予以受理。” 小刘通过电话向北京市残疾人协会提请帮扶,北京市残疾人协会予以的答复是:“该事件属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商业行为,不应纳入残疾人协会的管辖范围,残疾人协会无权干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商业行为。” 我国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身体情况差异明显,部分商家抱持“残疾人均不具备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一刀切态度,并以此为由拒绝残疾人行使正当权利,这样看似对残疾人的保护实则是一种变相的歧视和禁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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