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大代表打人打的是组织的公信力 |
正文 | 3月30日上午,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辛市派出所副所长徐鹏刚介绍,3月27日上午11时许,李某因之前向民警丁军社说情未能如愿,便同村民李某某酒后来到小什交警中队内,两人对丁军社拳打脚踢,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二人又纠集十余名村民在中队门前漫骂,致正常办公无法进行。(华商报) 人大代表打人事件可从两个方面看待,一方面人都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遇到问题诉诸武力并不奇怪,可能与性格有关吧,应当谴责;另一方面作为人大代表和村主任,在当地眼中是一个父母官,本应当带头遵纪守法,但却不能自律,损害了自身和当地组织部门的形象,这就需要当地组织部门给予纠正。换而言之,干部队伍中有这样的暴力者存在,很大程度影响了当地组织部门的公信力。 毋庸置疑,李某作为一村之首,不论采取何种手段博得群众支持被选为镇人大代表,必定是在当地有着良好声誉或是影响力的,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应该注重自身作风,为群众办好事,带好头,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不辜负群众的厚望。张德江同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作为人大代表个人,他的言行在很多情况下,不仅仅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了一个群体,因此人大代表要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不仅要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争先进、做模范,提高自身素质,还要严以律己,谨言慎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 李某作为村主任和当地人大代表不独善其身、以身作则,知法犯法,辜负人民的信任,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应该反思,如此代表,能代表什么?当然,我们更要质问当地组织部门,如此代表,能不能还有留在干部队伍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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