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大代表”别被“别有用心”代表所利用 |
正文 | “人大代表”别被“别有用心”代表所利用 “公安提请刑拘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却被人大常委会两次否决。”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一领导说。(1月20日 《新京报》) 2014年9月、12月,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示对旗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但该旗人大常委会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对于这样的结果,其实公安机关和当地人大还可以把工作做得更细一点,比如涉案案情是不是不只在联席会议上进行说明,可不可以给参与投票的代表都做说明;对于案件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当地人大是不是可以不只邀请法院、检察院的相关人士,是不是还可以邀请法律方面的权威人士对代表所惑进行现场解答。结果就不会造成如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 可以说,这起事件的双方都是尽职履职的,看似都没有错,但有些问题还是值得深思。诸如该如何规范、加强代表日常行为管理?当具有“人大代表”头衔的代表做出影响代表声誉的事该如何处理等。这起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当人大代表杨宾牵涉到民事纠纷也好,刑事犯罪也罢,当地人大常委会是不是该请其做出情况说明,根据情况说明再来斟酌是否该暂停其代表资格?待事件水落石出后,再恢复其代表资格也未尝不可。毕竟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 任何人一当选人大代表,头上无形中就有了光环。代表来自不同行业,素质也参差不齐,这些人中难免不会出现一些浑水摸鱼者或别有用心的。建起一套代表日常管理、考评机制等对于目前实行的代表制度来说很有必要。只有当每位人大代表感觉到头上时刻悬着一把法规利剑,才会主动履职,不干有违代表准绳的事。“人大代表”这一神圣的称谓才不会被利用。 再回到这起事件,2次被拒绝,公安机关也不要气馁,更要尊重人大常委会投票结果。下一步,要再次对案件进行侦查,多征求各方意见,拿出更具说服力的例证,如果这名代表的确存在违法,那就要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反映,让他们出面重新定性这位代表的行为,决不能让“害群之马”长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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