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安局长公车私用公款“代罚”应当公正问责 |
正文 | 日前,江西都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彭新球公车私用公款缴纳违章罚款被九江市纪委通报。(人民网2月23日) 时下,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已一年有余,在反“四风”的“疾风骤雨”之下,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党员干部的作风也有了切实转变。可以说,党内风气不仅很大改观,“八项规定”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无疑是一剂“清醒剂”,让我们的党员干部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廉洁从政,一心为民”。 众所周知,作为一名公安局长,本应履职尽责,既是执法者也应该是守法者,但为何还会出现公车私用,甚至是多次交通违章?在违章以后,为何还会用公款缴纳违章罚款呢?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该局长没有切实改进作风,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一种特权,对中央的“禁令”、“严规”置若罔闻。另一方面,在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管上,该县存在着一些问题。 据了解,该公安局长驾驶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章50起,违章罚款人民币合计5050元、违章扣分共记177分,其还违反规定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公车私用违章罚款人民币5050元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违章记分在都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 “公车私用”、“交通违章”、“公款消分”,可以说,该公安局长犯下了“三宗罪”。作为一名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彭新球可谓是“官气”十足,居然敢顶风违纪,公车私用,还敢用公款来为自己的交通违章罚款来“买单”。尽管该县已经对彭新球进行了惩处,但惩处之外依然还有值得我们去深思的地方。 笔者认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切实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要切实改进作风,摒弃“特权”思想,不行“特权”之举;要切实遵守党纪国法,要用实际行动去遵守中央的各项“禁令”、“严规”,不做违纪违法的事。 对于该事件来说,我们还应该看到,地方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管上依然存在着欠缺,因此,地方党政机关应该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不要仅仅对于一般党员干部进行监管,对于领导干部更要强化监管,以消除领导干部之“特权”思想,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惩处力度,以强化警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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