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证据意识不可缺 |
正文 | 国庆长假的一天,我驾车带着妻儿去云顶山景区赏秋景。 下午返程途中,当我的车行至山间一处弯道时,我看到对向车道有车辆驶来,便立刻减速让行。就在对向车辆与我会车的一瞬,只听“嘭”的一声闷响,紧接着就是妻子惊恐的尖叫,原来,我的车与对向车辆发生了剐蹭。 拉紧手刹下车查看,发现事故轻微,且无人员受伤,我便跟对方驾驶员商量:“没啥大事,上下山这么多车,咱们也别堵着了,各喷各的漆吧”。可对方认为两车发生接触后我没有立即停车,导致其车身被划伤了很长一道,损失大于我方,因此认定是我的全责,要求我赔偿其全部损失。而我的行车录像上的速度表则显示,事故发生前1秒,我的车速已降为零。我让对方过来看录像以正视听,可她就是不肯,一口咬定就是我的全责,实在搞得我哭笑不得。 其实说实话,对于在无中心线的山路上错车过程中发生的剐蹭事故,责任究竟如何认定,我也是一头雾水、不甚了了,但有一点我可以肯定,损失的大小跟责任的主次没有必然关系。我主观上认为单就本起事故而言,责任对半的可能最大,但绝无我负全责的道理。 协商无果,只得报警。交警在了解了事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没有出警的必要,便让我们拍好现场照片、准备好其它证据,再到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解决问题。 面对办案交警,对方驾驶员滔滔不绝,始终在强调我的车在发生碰撞后并未立刻停车。交警则不动声色,在仔细查看了我提供的行车录像后,果断给出了责任认定结果——跟停不停车没关系,黑车(对方车辆)拐弯拐的太早了,黑车全责! 一听到这个事与愿违的认定结果,对方驾驶员显得心有不甘,继续嘟囔起先前那些车轱辘话。 “白车(我方车辆)的行车录像证明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这个录像就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假如没有行车录像,你们这种情况一般是各负一半责任。” 交警心平气和又不失风趣地跟对方解释说,“我又不是电视剧里的包青天,眼睛一瞪,谁是谁非就水落石出了,认定事故责任是要靠证据说话的,证据是‘王牌武器’,没有证据支持说的再多也无济于事。” 最终,通过交警同志的耐心讲解和开导,对方心服口服地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 在4S店等待对方保险公司人员定损的空当儿,我有点庆幸又有点心有余悸地想:“行车记录仪坏了一年多,幸亏国庆节前换了个新的,没几天就派上用场了(当然,倒不是多在意修车这点钱)。自己心存侥幸这么长时间没装行车记录仪,如果这期间遇到碰瓷儿的或更严重的事故,将很可能面临更棘手的麻烦。” 的确,当今社会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进步,就是重视证据。没有证据,诉求便无从谈起。证据能够更充分地证明自己诉求的合理合法性,从而降低维权成本,同时还可大幅减小被诬陷的风险。 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在日常生活中只要养成良好的证据意识,证据就能成为我们最有力的维权武器!(罗士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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