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农村老人自杀凸现传统文明的失落与当代文明的悲哀 |
正文 | 7月3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没有老年人正常死亡的。自杀在当地被视作正常、甚至合理的事。村民们觉得犯不着议论并得罪他的儿子,“死了的也就死了”。 大千世界,唯有生命不可复制。当今之世人们对生命的珍惜度已经远超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那么老人们为什么要选择平静自杀呢? 从报道看,老人平静自杀多是子女不孝。一个柴姓老人有两个让他“引以为傲”的儿子。大儿子在镇上工作,小儿子在外打工,一个在镇上有楼房,一个在村里盖了楼房。但是7年来,老柴一直和腿脚不便的妻子住在逢雨便漏、倾斜得随时可能坍塌的土坯房里。报道中没有提到老柴自杀,但是都有楼房的两个儿子,为什么让父母住在“逢雨便漏、倾斜得随时可能坍塌的土坯房里”?父母与儿女住在一起,老人不习惯儿女的生活方式,儿女也厌烦老人几十年的生活习惯,尤其是婆媳间容易发生矛盾,结果双方都不愉快。但是生活都比较富裕的两个儿子,何不把父母的住房修缮一下呢?作为儿女怎能忍心看着父母住在“逢雨便漏、倾斜得随时可能坍塌的土坯房里”?还有儿子不给饭吃,还屡遭媳妇打骂,于是老人头朝下扎进家里的水窖中。更有甚者一位老人要自杀,但怕子女不埋他,便自己挖了个坑,躺在里面边喝药边扒土。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并非个案。该报道称,武汉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同时也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社会学研究》项目主持人的刘燕舞走进湖北、山东、江苏、山西、河南、贵州等11个省份的40多个村庄。他发现,农村老人的自杀现象“已经严重到触目惊心的地步”。“2000年以后,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升高特别快,且水平极高。”刘燕舞不无忧虑地说,“用‘极为严峻’来判断这一形势并不为过。在京山调查的半个月里,有村子又发生3起老人自杀事件。经统计,各村去世的老人中,死于自杀的比率高得惊人,“至少30%,还是保守估计”。农村老年人自杀潮的出现,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区,尤为突出明显。另据《新华网》2014年9月21日报道,陕西省咸阳市一位73岁的老人被儿子关在地下室一个月,儿子每天只给一顿饭。地下室没有厕所,记者到地下室采访臭气熏天。 更可怕的是,这种大逆不道的病态,人类的异化,本应受到舆论的谴责,然而,报道称,一名村民说,“这样死,还‘体面’些。” “农村老人却越来越难以摆脱这条(自杀的)路,这或许是他们稀释和消化现代老龄化社会痛苦的特有方式。” 自杀在当地被视作正常、甚至合理的事。村民们觉得犯不着议论并得罪他的儿子,“死了的也就死了”。而老人认为?比起亲儿子,药儿子(喝农药)、绳儿子(上吊)、水儿子(投水)更可靠。 子女不孝,无人照顾,生活艰难是老人选择自杀的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华民族有赡养父母的传统,“子欲养而亲不待”显示出古人赡养父母的的紧迫感。儿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否则就要受到家族和社会的惩罚,然而,在物欲横流的今日,赡养父母的传统文明似乎与当代社会格格不入,孝亲在当代社会似乎已经丧失殆尽。 那么,当代子女为什么罔顾我们民族延续几千年的赡养文明呢?从报道看,子女也有难处。该报道称,在病态的自杀潮背后,更多的是经济高度分化后,给中年人带来的集体焦虑,那就是他们如何在市场社会中轻装上阵,参与激烈的社会竞争并胜出,无疑,作为比他们更加弱势的老人,就成了他们要甩掉的包袱。“我自己负担都这么重,我哪能顾得了老的?” 自杀的老人们年轻时“死奔”(干活干到死),给孩子盖房、娶媳妇、看孩子,一旦完成“人生任务”,丧失劳动能力,就没有利用价值了。“现代性讲究市场理性,讲究竞争,看重核心家庭的利益最大化。” 当父子开始按市场的思维方式处理关系时,人们开始算账。有一个在外打工的儿子请7天假回家,看望病危的父亲。两三天过去,发现父亲没有要死的迹象,这个儿子就问父亲:“你到底死不死啊?我就请了7天假,是把做丧事的时间都算进来的。”老人随后自杀,儿子赶在一周内办完丧事,回城继续打工。 亲爱的读者,当看到这里,你还只能感知当代文明的先进性的一面吗?发达的科技,激烈的竞争,市场经济是当代文化的三个重要因素。身处当代的人们,应用发达的科技,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以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一定水准的生活享受,是必需的,可以理解的,因为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人们生活的富裕度。但是,人是人,不是动物,人和动物的区别之一就是情感。一位哲人说过,人不是靠吃饭活着。生活中的人不可能不具备情感价值,试想,一个人如果对其父母不具备情感因素,那么对他人又如何能构建情感体系。当代文明核心就是利益最大化,忽视感情构建,不能不说这是当代文明的悲哀。 法制,是当代文明的又一重要特征。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我国法律对子女养老有如下表述,“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但是,从7月30日《中国青年报》《农村老人自杀的平静与惨烈》一文看,对农村老人自杀,法律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力。该文所报道的老人惨烈的自杀,全都是因子女不孝而自杀,而法律根本没有追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任何法律责任。也许,因其自杀,难咎其责,但该报道还提到,有一对老年夫妇,同时喝农药自尽。老太太当场死亡,老爷子没死,但家属并不送到医院。第二天家里人给老太太办丧事,就让老头躺在床上看。第三天,老头命毙,就着为老太太办丧事的灵棚,立马又为老头办了丧事。对老头子的死,多少带有他杀性质,而法律为什么不施展威力呢?仅仅归为执法不严吗?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震慑罪犯上具强大的威慑力,但在养老问题上为什么显得如此苍白无力?这不能不说是当代文明的悲哀。 目前,我国正处在转轨时期,养老尤其是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正处在无轨的时期,传统的子女赡养方式几乎失落,而新兴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农村老人成为新旧体系的弃儿,在滚滚的经济大潮中,这些老人茫然无助,自杀就成为解脱物质和精神痛苦的 必然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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