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别让“保外就医”成了躲避刑罚的保护伞 |
正文 | 别让“保外就医”成了躲避刑罚的保护伞 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组织复查,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纠正了违法问题100件,徐国健、陈耀南、胡剑鹏、周秀德等4名厅级及以上干部被督促收监执行。(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 保外就医,顾名思义,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但是,保外就医不是拿来让某些有关系的犯罪人规避法律的幌子。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至今,广东重新收监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其中有12名厅局级干部;山东重新收监执行72人,其中“三类罪犯”48人,包含1名厅级干部;云南重新收监执行“三类罪犯”135人,其中原厅级职务干部6人;陕西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县处级罪犯重新收监。四川、浙江、湖北、黑龙江等省均有罪犯被重新收监,其中包括多名原厅局级干部。 以上所有的数据都说明了我们在此领域还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亟待解决。“保外就医”本是对罪犯积极服刑的奖励,却因“可暂予监外执行”的特点,极易滋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说由于个别人有关系而判了刑不执行,那对于那些判了刑而执行执行的人有何公平而言,法律还谈何威信,谈何尊严? 既然已经判了刑,对国家和社会犯罪,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果进去一下就出来了,会严重伤害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公信力,更会失信于民。检察机关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罪犯重新收监是职责回归,是对司法权力、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也是对“制度笼子”的生动诠释,希望检察机关把这项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同时,应形成一个完整的权力监督链条,让各级司法机关相互受到制约,并受到社会监督,党内党外监督结合,完善不同的监督渠道,从而避免公职人员独断专行,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雨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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