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党员干部任用选拔,必须杜绝家暴恶行 |
正文 | 甘肃酒泉市委政法委联合市妇联等13个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专项行动”,并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这份方案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因为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与一般的暴力相比,家暴的发生通常比较隐蔽,很少为外人知晓,再加上受害人碍于种种原因,通常情况下选择隐瞒不报。即使法律明确规定家暴违法,但囿于社会认知层面和实际执行层面的困难,家暴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社会难题。此次,甘肃酒泉将家暴纳入干部选拔的参考依据,释放出的是对于家暴零容忍的信号,也是对“家丑不可外扬”“家暴是家务事”等旧有社会观念的纠偏,有利于引发社会层面对于家暴问题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如果该承担的义务不承担,该履行的责任不履行,是该受到政务处分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样的公职人员没有资格获得提拔。更重要的是,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简言之,家暴涉嫌违法犯罪。当一名干部实施家庭暴力,触犯了法律,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还有什么资格想着升迁? 正如网友评价所言,“一步一步来,有行动就是有进步”,解决家暴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社会旧有的观念是在一次次现实案例的教训、一次次社会层面的强调中渐渐改变。虽然此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虽然只是地方性探索,但“是否家暴成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仍是在实践层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积极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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