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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人权下放须避免“放而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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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权下放须避免“放而不管”

科学精准选人用人关键在用人主体。选人权与用人权分离,分属不同部门不同主体,必然限制人才发展和使用,也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公有制经济主体,如个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选人用人不规范、不公开甚至由“一把手”拍板了事,在选人用人上唯关系、唯资历、唯学历,将人才拒之门外,让人才无用武之地、得不到正常的晋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非公制经济主体,特别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一般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一般人才,通过猎头公司招揽顶尖人才,自主性和灵活性很大,用人主体与人才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实现双向选择,既尊重了人才,使人才价值通过市场获得最大彰显,也保证了用人主体获得最合适的人才。

用人权下放是大势所趋。其实,早在1983年,中央已经决定,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分层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选人用人的机制制度弊端开始显现,亟待新的改革。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才工作需要,中央实施系列关于人才制度创新和改革的重大举措,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也在人才制度创新和实践方面走在了前列,进行了先试先行,为构建中国特色人才发展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人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一环,就是用人权的下放。过去很长时间,选人用人权力高度集中,导致用人主体处于被动状态,影响了人才选拔、使用的灵活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用人权下放须避免“放而不管”。选人用人权限下放,让用人主体获得了更多自主权,利于更灵活更精准更因地制宜的选用所需要的人才。但用人权下放过,是否当一放了之?事实上,用人权下放并不能保证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获得了用人自主权后,用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可以选择最需要的人才,但也可能因自身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制度不健全,或由个别领导干部“拍板”了事,实际上是给那些“关系户”开了“后门”。显然,用人权下放,有利有弊,不能一放了事。一方面要健全科学的完善的系统的人才制度,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推动“能上能下”成为常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下放用人权,确保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在全社会大兴育才、引才、爱才、用才之风。另一方面,要构建对于人才发展和选人用人的科学评估制度体系,要将对选人用人监督力量延伸到“最后一公里”,在推进用人权下放的过程中,确保同步全流程各环节严密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完善机制,推动构建适应新时期人才发展需要的科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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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