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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沉默,未必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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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心里颇不平静,如同打翻了五味瓶一般。既有对自己辛辛苦苦写的文章,被全文剽窃发表的惊愕、愤怒和郁闷,更有对报社积极配合的感谢,同时也想借此机会,给广大作者提个醒。

事情要从今年4月26日说起。这一天恰好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也是拙作《四月最忆是桐花》在中国散文网发表后的第四天。当天下午,我在“百度”引擎上搜索这篇文章,想看看浏览量和文友们的最新评论,首先发现人民网上有一篇同名文章,从标题下映入眼帘的两行小字判断,应该是自己的文章被人民网转载了,就感到很高兴,但点开看到最后,却发现署名的“作者”竟是一位姓朱的同志(鉴于其已经承认全文剽窃,故隐去其真实名字,之所以称其为同志,乃惯常称谓,并不代表与其志同道合),而这篇文章与我发表在中国散文网上的原作的唯一区别,仅仅是朱同志将我的原作中最后一段的“在豫西这片陌生而纯朴的热土上”,改成了“在异乡陌生而纯朴的热土上”。由于人民网转载时特别注明来源是《德州日报》。于是我又搜索《德州日报》的电子版,果不其然,终于在当日的柳湖B3版上,发现了这篇被冠之以朱同志大名的文章。这时才知道,由于《德州日报》权威度高、影响性大,所以我的这篇文章在当日上午就先后被搜狐网、人民网等知名网站转载了。很显然,朱同志的这种行为,是彻头彻尾、不折不扣的全文剽窃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著作权,立刻激起了我的强烈愤慨!

想到这里,又不禁百感交集。我并不是爱斤斤计较的人,以前我的文章在中国作家网或中国散文网发表后,就经常有媒体转载,虽然我本人从未收到半分钱的稿酬,但至少作者的署名还是我,而且想到自己的文章有人喜欢,还感到很欣慰。但这次不同,关键是性质太恶劣了。我虽然是河南省作协会员,但实际上属于业余作家,由于平时工作太忙太累,文艺创作的时间都是硬挤出来的,一篇文章从起草到定稿往往需要好几天,并不见得稿子有多难写,关键是时间没有保障。如这篇《四月最忆是桐花》,从今年4月19日上午开始断断续续地写,一直到22日深夜才定稿,发到中国散文网上已是次日零点九分了。想到自己辛苦几天的成果,竟被别人轻而易举地窃取,心中滋味,可想而知!

而且更让我郁闷的是,自己的心血结晶竟然是在世界知识产权日被剽窃。经过上网搜索,我了解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0年2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做为著作权人的作者,对文字作品拥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十七项权利,对于“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及“剽窃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了解到这些,加之我在空间日志中保存的有起草时间,又有在中国散文网发表的原作,而且当时的浏览量即将突破6000人次,可以说是有法可依,证据确凿。于是我在4月26日下午向《德州日报》报社反映情况,由于我是匆忙间从网上查的号码,所以将电话打到了报社广告部。一位女老师接到电话后,很认真、很热情地记录了我反映的情况,并表示她会尽快转告副刊编辑,给我回复。放下电话不到十分钟,柳湖副刊编辑孙玉海老师便打来了电话,表示了报社反侵权、反剽窃的一贯立场和态度,并向我提供了朱同志的相关信息。我当即与其联系,朱同志在电话中承认稿子不是自己的,是他从网上全文剽窃来的。我就正告他,请于4月29日前向《德州日报》社发电子邮件说明全文剽窃情况,否则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朱同志于当晚发手机短信告诉我,他已向《德州日报》等多个报社编辑发邮件说明了情况。虽然他并未向我道歉,对错误的认识也很不端正和深刻,不过我的维权总算是前进了一步。次日上午,经与孙老师联系,他表示将于近期在报社刊登朱同志请求更正作者的声明,届时将把原报纸、更正声明报纸及稿费寄给我。本人认为,此举充分体现了《德州日报》社宽广坦荡的胸襟、实事求是的态度、注重维护作者权益的法制精神以及纠正不良文风的坚定决心。

通过这件事,我也想告诉广大作者,在捍卫著作权的问题上,沉默,未必是金。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遇到类似情况,要更加勇敢地站出来,要有理有据地规范维权。惟其如此,才能让剽窃行为丧失赖以生存的环境,才能让尊重劳动、崇尚原创的创作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才能树立更好的文坛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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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