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铁证如山,岂容狡辩 |
正文 | ——致焦作解放区仲裁委公开信(续) 致焦作市解放区仲裁委的两点情况说明 (1)被申请人辩称的“多情去开资时,他山之石和多情一起去借复印之名,骗走了劳动合同”一说,纯系无中生有,不应采信。老板成为被申请人以后,让自己属下公司经理、员工等出具证人证言、出庭作证,证明自己公司同我们签有劳动合同,后又被骗走的情况,因为其存在利益关系,证明人和被证明人是老板和打工者关系,不应采信。因为经理也好,员工也好,都是被申请人“老板”的打工者,他们给被申请人工作,挣被申请人工资,“端人家的饭碗,听从人家使唤!人家叫说啥就说啥,不听话,就可能被罚款、扣工资、经济上蒙受损失,甚至面临被解雇或被开除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打工者为了生存,为了养家糊口,说一些违心的话,办一些糊涂事,对“老板”言听计从,在所难免。故解放区仲裁委,请不予采信其有厉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更好的捍卫法律尊严,将此案办成铁案,落一个内心的平安和永远无遗憾。 事实上,多情和他山之石,我们并不是同一天开的资。多情是3月10去,在公司财务科,在工资表上签字,领取的工资376、66元(其中出勤是20天,月资550元,日资18、33元,加班10元);他山之石是晚两天才开的资。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编造的多情去开资时和他山之石一起去“骗走劳动合同”一说,根本无法成立,事实上也根本就不存在纯属子虚乌有的劳动合同。将被申请人董事长比作“皇上”,将被申请人公司属下经理、带班长比作“爱卿”,被申请人让两位经理等员工出庭作证,证明“签有劳动合同后又被骗走”,无异于是“皇上”想借“众爱卿”之口,对“说的人多了,假的也能变成真的;没有的也能变成有”抱有幻想,想证明和营造一个“太阳是从西方升起、真的是从西方升起!”这样一个事实,妨害公正裁决,践踏法律尊严,此举滑天下之大稽,迟早将成为历史上人们茶余饭后的笑谈。 (2)被申请人出具的凭个人盖章领取工资的《工资表》等相关材料系伪证,不应采信。被申请人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我们的印章,弄虚作假,出具的为了规避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责任而制作的伪证《工资表》和《考勤表》不应该采信。本来掌握着相关材料的用人单位,庭审时出具《工资表》和《考勤表》等相关材料自证清白是被申请人的义务,为了规避责任,瞒着我们私刻印章,伪造假的工资表和考勤表,欺上瞒下,妨害公正,情理不通,法理难容。针对被申请人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了规避责任,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行为,今天(6月24日)上午,我们已经报警、备案。 被申请人公司是每月10日开上个月的工资。事实上,从2010年3月到2010年8月的工资,我们都是在公司财务上的有明细的工资表上签名,领取上月工资;从2010年9月到2011年2月,我们才是凭办理的存折,每月去银行领取工资;2011年3月10日,我出勤20天,又是在公司财务上有明细的工资表上签名领取的376、66元的工资(其中20天*18、33=366、66元+10元加班费=376、66元)。庭审时,被申请人提交的伪证《工资表》上,避责心切,忽视细节,领取工资人签名一栏,全部变成了瞒着我们私刻的印章,作伪显而易见。 提请解放区仲裁委注意的一个细节问题:被申请人出具瞒着我们、私刻印章后重新编造的伪证《工资表》和《考勤表》不是想试图证明没有延长工作时间、不存在加班、没有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吗?仅以2011年2月份为例,这是多情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的最后一个月。当月多情出勤20天,加班一个,为什么会只开376、66元工资?并且这里还有10元的加班费?如果执行了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多情的月资不是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550元,日资不是18、33元,那么多情工作20天,实得工资为什么会只有366、66元。10元的加班费,是多情正月初十加班去拍摄公司组织员工在人民公园参加演出而得,虽然这个加班在伪证《工资表》上,已不存在,但是这个加班有多情当天拍摄的三段视频为证!这三段视频里,其中就有庭审时为老板出庭作伪证的两位经理,这三段视频标题分别为《山丹丹开花红艳艳》(多情版)、《上山》(多情版)、《喜乐年华》(多情版)网上一搜可见。伪造后的工资表上,多情出勤20天,变成了11天,2月12日的拍节目的加班没有了!铁证如山,岂容狡辩。 开庭时,被申请人出具的瞒着我们私刻印章后,弄虚作假重新伪造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辩称:“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由于忽视了这些情节和细节,显而易见,不难戳穿!望解放区仲裁委明察。我们愿意为我们所讲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事实胜于雄辩!期待公正决断 只是时间早晚,肯定得遇青天 多情他山之石 2011年6月24日于河南焦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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