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工伤咨询法律意见书 |
正文 | 尊敬的张先生: 受您委托,根据您和其他相关人员向本律师提供的与本事件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本事件资料已包括已知与本事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您的弟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性质进行法律分析,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您参考。 一、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员工劳动合同书或工资单等能够证明您的弟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 4、《工伤保险条例》; 5、《**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本案的基本事实 您的弟弟在本市某公司工作,公司在招聘中承诺为受聘员工免费提供食宿,每月工资2600元。工作四个月后,由于所住公司宿舍被拆迁,您的弟弟不得不在远离公司的地方租住。2008年5月10日,您的弟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摩托车相撞,当场死亡。您对如何保护您和您的弟弟的合法权益感到困惑,故向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 四、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律师认为本事件存在如下四种解决问题模式: (一)如您的弟弟所在公司基于判断认定该事件属工伤,并已为您的弟弟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需要认定工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中列支相关费用,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如您的弟弟所在公司基于判断认定该事件属工伤,但公司方没有按相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不需要认定工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中列支相关费用,可按工伤赔付项目和标准,直接与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解决问题; (三)如公司方不愿或不能认定该事件属工伤,在不提请认定工伤申请、不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则您弟弟所在的工会组织也可以或可能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您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按工伤待遇处理,通过法律途经解决纠纷; (四)如您的弟弟所在公司既不愿或不能认定该事件属工伤,也不提请认定工伤申请,但双方基于自愿原则,也可协商解决赔付问题。 另外,您在向公司方主张权利时,也可同时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 但就本事件而言,本律师基于事实及法律判断,本事件认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关系竞合较符合事实。理由如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本事件中公司方在招聘会上承诺包吃包住,但在您的弟弟工作四个月后,由于职工宿舍拆迁,您的弟弟不得不在远离公司的地方租住,以致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公司方未能遵守承诺包吃包住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法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故本起交通事故中的您的弟弟遭受的人身伤害性质可认定为工伤。 另一方面,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就是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四条的规定,您的弟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便构成受交通事故伤害与工伤的竞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时,既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又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即您既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又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五、几种赔付问题处理 (一)工伤赔付。 (二)向肇事司机追偿问题。 六、对本案的法律建议 (一)先追究肇事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您弟弟所在公司将积极予以协助。请注意,单位只有协助义务即侵权损害赔偿维权索赔需要以您的努力为主,您应积极主动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对损害赔偿事宜予以处理,权益从来都是靠自己去争取而不是等或靠,您的积极索赔的行为将会影响到单位后期对您工伤待遇及其相关待遇的落实。肇事者对您的损害赔偿与否、数额多少,不影响您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若肇事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受害职工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调解终结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待损害赔偿事宜处理完后再依法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假设在您告知的情况完全与事实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 广东潮之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小图 二O一O年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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