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仅有奖励远远不够 |
正文 | 仅有奖励远远不够 上海市公安局日前发布了《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凡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被查证属实的,上海市公安局将根据举报内容在破案或处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中,提供重大线索,奖励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至30万元(见9月22日《新闻晨报》)。 最高奖励30万元,这就象一块肥肉令人垂涎欲滴,恐怕80%以上的人一生都不会拥有30万的存款。30万元的奖励,或许会让人有些许冲动,但是冲动并不会直接导致人们的行动。因为举报受打击的阴影还没有完全从人们的心头散去:有些被举报者未被查处,可举报者却被被举报者整得身陷囫囵,家破人亡!更有甚者,即使最后被举报者被判以重刑,然而举报人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仍难以昭雪…… 其实人们举报违法犯罪并不是冲着那点奖励而去,而是出于正义、出于良知。如果部门接到举报后,不能为举报人保密,导致举报人利益受损且得到不任何补偿。久而久之,人们会“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从自我保护的本能出发,不会主动举报违法犯罪,更不会见义勇为。虽然我国法律对举报人的权益保障制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中,尚未形成完整系统、卓有成效的保护体系,甚至还存在很多保护的空白点。如果仅仅想通过奖励来激发人们举报违法犯罪的热情,而没有相应妥善的措施来保护举报人,是远远不够的。这样就导致举报人的“风险成本”大大增加,最终只能依靠拥有非凡胆量的人进行举报,然而这样不惧“风险”的人恐怕是少而又少。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建立举报人的保护机制,让那些害怕被举报的人不可能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以降低举报人的风险成本,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让举报成为社会的常态,成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一个“利器”,成为易遏制违法犯罪的“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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