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企发公函为受贿职工求情如此求情为那般? |
正文 | 国企发公函为受贿职工求情 如此求情为那般? 《陕西一正厅级国企发公函为受贿职工求情》职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单位却向审判机关发出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种种优秀表现,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正式求情……近些天来,陕西某国企的做法在当地司法界引发强烈争议。(1月18日 《法制晚报》) 公函作为正式的或官方的书信。往往一个单位发出公函,多是为了沟通、联系工作,其行文既有严肃性也被看成是一种友好的沟通。作为国家机关,为方便本地职工到外地考察、学习等发出公函的较为普遍,但像本次陕西一正厅级国企向审判机关发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种种优秀表现,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正式求情,对这种“赤裸裸”利用公权涉嫌干预司法公正审判的行为,不仅当地司法界引发强烈争议,作为普通公众,我们也深感意外。 作为事件中的国企,肯定明白法院是具有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单位职工违法,有其个人原因,也有企业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发出公函,暂且不论它有没有影响法院审判,但如此之举,明显有“纵容”犯罪行为的嫌疑。虽然,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在函件中强调:念在该四人年纪尚轻,且在各自专业领域尚属可用之才,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经研究,建议给予该四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那笔者就想问?作为这四人的主管部门,你在他们违法之前干什么去了?加强一些日常管理和教育,这四人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么?早知今日,还不如反思自己的过错。毕竟这四人违法,你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再回头看这起事件,这四人有错,单位难道就没有错?单位职工受贿被抓,本应感到惋惜和痛心,应反思自己的教育是否存在不足。但反观这个单位的领导,却选择了“护短”,以公函方式求情给予轻判,暂且不管其出发点到底是什么,其做法就是错误的。单位出公函难道就可以让个人逃脱法律的惩处?显然不能。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2014年11月,四起案件分别宣判,张某某等四人均犯受贿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缓刑二年;其他三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四个人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代价,单位也好,职工个人也罢,都要从这起案例中学到自己酿的苦酒就该自己品尝,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就不能推卸了事。在哪里跌倒就该在哪里站起来。其单位也该反思,职工有错就不该“护短”,对其好的做法可以肯定,对于不好的或错误的做法,应坚决批评指正。否则,类似事件还会发生,到那时,就真的悔之晚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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