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别拿法律当作瞎子的眼睛 |
正文 | 别拿法律当作瞎子的眼睛 1995年12月,北京市民周新生因“有结伙作案嫌疑”被河北香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两辆轿车及40余万元被扣押至今未还。今年3月,周新生向香河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遭拒绝。目前周新生已向廊坊市中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法院已立案。(11月15日《京华时报》) 据悉,周新生当时是以涉嫌“投机倒把”被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我们知道,1997年3月14日新《刑法》修订时已废除了“投机倒把罪”。而《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之后公安机关还以此罪名进行另案侦查,而不是变更其他罪名,不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批捕的最长期限是37天,但周新生并没有被批捕。虽然不批捕公安 机关也可以继续侦查,可以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后面的程序并没有,检察机关完全没有介入,现在的时间已远远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另外,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不批捕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终结撤案,另一种是继续侦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19年来,公安机关没有任何继续侦查的行为,也没 有取保候审,只能说明侦查已经终结,或者说公安机关违法未办理侦查终结的相关手续。总之,到现在还在继续侦查的说法完全不成立,属于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行为。公安机关一纸立案决定使用19年,以此为借口拒不退还财产,于法无据,十分荒唐,也有严重的渎职嫌疑。 在听取香河县公安局有关通知汇报后,河北省公安厅纪委认为,认定周新生非法所得165万元的证据不足,且周新生已劳教期满,长期扣压其巨额款项及有关物品,没有法律依据。河北省公安厅纪委认为,为了严格执法,切实保护当事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纪委的催办意见,应将长期扣押周新生的40万元及有关物品发还。 其实,公民的合法财产不仅有国家法规的严格保护,对办案机关在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的侵占行为,同样也有着明确的法律认定。无论香河县警方对周新生上百万元扣押财物的拒绝归还,还是以往被媒体披露的各种“新的腐败”实质上都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和两高针对刑事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不全在于法规制度数量上的多少,而是取决于社会尤其是掌握司法权的部门和人员敬畏法规制度的程度。对于那些打着执法的旗号而肆意践踏法律的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法律将失去其主张公平、正义的宗旨。(雨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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