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杀猴敬鸡”未尝不可 |
正文 | “杀猴敬鸡”未尝不可 罚,还是不罚,曾经还有争议。一边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边是掌握处罚权的市场监管局,悬在中间的是20万罚款。昨天,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3月24日浙江在线 ) 确实,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对违反该条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则在第五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方老板的“最好”炒货店被罚也是有法可依的。 一说到商家违法违规,大家都痛恨的咬牙切齿,恨不得将他们碎尸万段,这次为何同情起来商家了?其实,这是有原因的。 一方面,这次被查处的商家是个做小买卖的,也就是风里来雨里去的群体,靠小营生生活,本来就不容易,自然会受到同情,这说明网友还是善良的。一方面,对应的是巨额罚款,一下子就是20万元。很明显,这个罚款对于这个小商家会是灭顶之灾。或许就因为这一次罚款,他就很难再站起来。20万要多少炒栗子能赚回来? 最为关键的是,小商家的“最字广告”不是多大罪过,不过是“无心之最”。这是因为大家都在使用,消费者不会因为这个“最”字就认为他的炒栗子就真的是“最”,他自己也不会觉得自己真的就是“最”。只是一种商家养成的“王婆卖瓜”的习惯。再说了,眼下,是一个鼓励全民创业的时代,国家在倡导大家多创业。这个时候,对于一些小商家的“无心之最”,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去拯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我们是法治的社会,更是人性的社会,不能为了宣传法律而毁掉一个弱小的家庭。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不是“杀鸡儆猴”,而是要“杀猴敬鸡”。 如果,监管部门查处的第一例“最字罚款”是针对当地一家大型企业的,估计舆论就不会如此这般了。而且效果也会更好,小商家会因此而畏惧。(雨艳) 作者:许寿艳 地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诗城路中段182号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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