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人散文集《苦丁香和她的伙伴们》——《法律“悲哀”下的悲剧》 |
正文 | 法律“悲哀”下的悲剧 2006年8月20日晚,看香港卫视“文涛拍案”节目。说是宁波五洲集团强迫河南柘城84名女学生剥葡萄皮,造成了花季般的女孩子极大的肢体伤害和心灵伤害。此事如真,实乃法律“悲哀”下的悲剧。法将不“法”,国将何从? 悲且哀哉如下: 人类灵魂工程师的人民教师,学生们心中的神圣,三十岁的女教师王秀敏,理应懂法而违法,还收了8400元中介费,悲且哀哉之一也。 党在农村最基层组织的村支部,明知法律不准招用童工,而出具假证明,悲且哀哉之二也。 某记者偕同女学生家长到五洲车间采访、接孩子时,发生争吵时,没有报警,只能等到下工时间。学生们又多遭受了几多摧残,悲且哀哉之三也。 宁波市工会、妇联等方面都到了现场,但没有安排对孩子们进行医治,就稀里糊涂地把孩子们接了回去。悲且哀哉之四也。 经多方努力,每名学生给工钱750元以下不等。已是违了法,不是医疗治伤,不是精神补偿,不是处罚,而是工钱,悲且哀哉之五也。 学生家长,教育部门没有向法院提请诉讼,悲且哀哉之六也。 疑且惑者如下: 法尚不全,有而不依,法威何在?国威何在? 人民教师知法违法,党支部书记知法违法,人民记者知法不依法,企业集团知法不执法,工会、妇联等部门知法不坚持法,立法何用? 违法者之教师、用工单位,得不到法律制裁,法立何人? 雇佣童工现象泛滥,监督部门都是瞎眼的猫吗? 忧且虑者如下: 过去是党指挥枪,现在是钱指挥党吗? 把人不当人是什么社会制度下的悲剧?是奴隶社会,是封建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个不能贯彻国家法律的执政党,还有什么资格称王执政? 一个政党的消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国家的消亡。 我是这个党的万分之一,我是这个国家的13亿分之一。 我爱这个党,我更爱这个国家。 上述报道如误,就另当别论了。 北票市大黑山特别管理区 2006.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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